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一、审批权限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各县市区初审,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市市政局审批;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批依据供暖投诉
1、《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审批规定
(一)流程
1、由供热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提报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报市政局,市市政局审批发证或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符合所在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供热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2、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报,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3、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当年有效的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6、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7、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验收资料(换证企业不需提供)。
8、近三年企业供热能耗统计报表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情况及规划,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书(新建企业不需提供)。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10、所在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评价意见(新建企业不需提供)。
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
台帐。
12、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供热服务、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1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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