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入网合同(1)
集中供热入网合同
用热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为了加强我县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甲方自愿使用乙方热源进行生活、办公采暖。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本着规范供热服务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的目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小区集中供热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甲方责任
第一条:甲方在使用乙方热源前,应按照入网建筑面积*38元/㎡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专项)。
供暖投诉第二条:甲方自行建设室内采暖设施及楼道供热管道的,应提供室内采暖系统图,暖气片及管道材质、型号等。室内采暖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甲方接受乙方对室内外供热系统的审阅修改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若甲方自行建设施工小区二次网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选型,必须满足乙方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确保工程质量。在供热运行过程中,因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问题,给用户及乙方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与善后处理。
第四条:甲方负责换热站的土建建设出资,由乙方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设计、装饰、安装、维护等,位置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土建工程完工后要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由乙方无偿使用。换热站投入使用后因噪音或振动扰民引起居民投诉的,需由甲方负责居民解释处理工作。换热站使用的水表、电表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位置安装,并单独立户,不准使用套表。
第五条:若甲方小区内二次供热管网、换热站机组等供热工程建设均由乙方负责设计、施工,则供热管网接至楼房的单元井,产权属于乙方。甲方负责出资,并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甲方供热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乙方运行、管理,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入网工作,如发现系统出现异常,及时与乙方联系,并配合乙方采取解决措施。
第六条:甲方确保所有商铺、车库、架空层、住宅的分户采暖具有户外可控制锁闭阀,并在锁闭阀与用户进户管之间有便于拆卸的短管连接。
第七条:甲方的供热设施设备必须经乙方验收合格并提交有关资料(为便于维修和调控供热参数提交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采暖系统图纸、单元井或热力小室钥匙及居民住户花名册等)。如因未提供资料而影响供热的,甲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在供暖前两个月或更早时间提出验收申请,并提
供开、竣工报告、材料设备合格证明等,填写服务承诺书。积极配合乙方验收工作。甲方负责为换热站用水、用电单独立户,移交后向乙方正式转户。如无法转户,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水电表进行结算。电费费用按元/度、水费费用按元/吨缴费标准收费,不计损耗,并开具相应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申请乙方对本片区加装热计量仪表装置。如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热计量表装置费用,乙方将不予供热。
第十条:由于小区居住率仅为75%,预估用热率低于60%,且户用暖气片散热效果极差,不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等规定。如因用热率过低、供热相关配套设施不达标等非乙方责任因素,在供热机组参数设定正常的情况下,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低于18℃),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张贴告知小区热用户。
第二章:乙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甲方小区纳入集中供热计划。
第二条:乙方负责将高温水管道敷设到甲方墙外一米处,产权属乙方所有,并负责维护、检修、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条:乙方负责验收换热站、室内外供热系统及小区二次管网,
乙方有权对管网及设计缺陷提出整改意见,甲方限期整改。如甲方在质保期内未能完成消缺任务,则乙方根据情况作出整改预算,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保证甲方所需的供热参数,除遇不可抗拒力外,如乙方计划检修不能正常供热,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乙方有权依照现行法规,要求甲方在满足按期缴费、供热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进行换热站移交。如款项未清,乙方不予供暖;如室内及楼道立管等甲方施工建设的供热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乙方不予供暖。
第六条:乙方有权依照现行法规,处理违反供热法规的各种行为。有向小区居民宣传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供热法规及用热常识等义务。
第七条:乙方实行动态验收,验收过程中对管网及换热站进行冷水运行,发现问题,由相关承建方及时处理。住宅小区集中供热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前,由甲方负责组织全面积热态运行调试,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出资整改。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乙方不得同意甲方住宅小区与热力管网对接。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一条:供热管道建成投入使用后,如小区内二次供热管网、单元热力装置等由甲方自行建设,则甲方负责维护、维修小区二次供热管网及全部单元内供热设施,质保期为终生质保;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墙外1米以外部分的供热设施。
如小区内二次供热管网、单元热力装置等由乙方热力公司建设
(甲方出资),则乙方负责维护、维修小区内二次供热管网及全部乙方建设的供热设施,质保期为设计寿命年限。
第二条:换热站运行后,甲方施工单位要做好设备自检工作,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负责赔偿责任及善后工作。
地上换热站房及检修用房(约150平方米)、换热站设备等供热设施(不含用户室内部分及占用住户储藏室等非公共区域敷设的管网)产权需无偿移交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办理增容,对本小区外进行供热,甲方不得干涉。
第三条:供热站房门前不得设置车位等障碍,确保检修应急通道通畅。并向乙方免费提供检修车辆及运行人员出入门禁卡、电梯卡、管道井、热力小室钥匙各三套,便于供热运行服务。
第四条:供热前,甲方负责安排将各单体楼全部入户阀门关闭,再根据水压试验安排及各用户缴费单据
逐户打开供热阀门。如因甲方施工单位调试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漏水,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施工单位调试人员私自打开阀门产生用热费用的,由甲方和住户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减免供热费用。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条:在供热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可通过仲裁机关或向汶上县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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