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范本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保障供热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有序”的原则,依法保障供热服务质量,并通过市场机制调整供热价格。
供暖投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及供热用户。
第四条 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供热服务质量
第五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经济的供热服务。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和供热时间,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供热企业应及时修理、维护供热网络设备,确保供热系统运行正常,并保持管网的整洁和安全。
第八条 供热企业应提供准确、及时的供热公告,告知用户供热期间的供热费用、供热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供热企业应提供24小时的热线服务,解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用户的问题。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用户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章 供热价格管理
第十一条 供热价格由市场决定,供热企业应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供热价格,不得恶意垄断或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 供热价格应公开透明,供热企业应及时向用户公布供热价格的调整情况,并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十三条 供热价格的调整应经过合法程序,供热企业需要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经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供热价格调整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考虑供需关系、企业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供热价格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供热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供热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安全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设备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设备的安全监测,尽早发现和处理设备的故障和异常情况,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对供热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五章 供热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承担供热行业的管理责任,制定供热行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供热服务进行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做好用户的登记和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用户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提高用户的便利性和满意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报告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严禁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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