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对策
关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对策
  摘要】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历程中,发的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及各地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特点,使得农信社服务“三农”改革中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农村信用服务“三农”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更好服务“三农”的对策建议,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总结.以期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的改革中提供一点理论支持。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服务三农  存在问题    改革与对策
        无论从历史责任、政治使命还是发展空间来看,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将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部分农村信用联社进行了调查,发现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的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由于各地方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差异,大量的农村信用社资金用于非农产业,还有各地农民的需求不同也使得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不够充分。再有,农村信用社出于为自身利益考虑,在资金的投放上,把本该用于扶持“三农”的资金用于见效快,收益高的非农产业中。
        综上所述,问题具体可以归纳于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导致扶持“三农”信贷资金供应不足
农村信用社贷  具体表现在:一是邮政储蓄增势迅猛,成为县域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邮政储蓄由于其业务单一、力量集中,揽储优势更为明显,给农信社吸收存款带来了巨大压力;二是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各商业银行贷款管遍实行扁平式管理,致使县级行贷款功能逐渐萎缩,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大储蓄,资金大部分上存,造成县域资金的外流;三是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信用环境落后,使部分经营业主抽走资金到外地投资。
        2、大量资金外流,加上贷款农户自身的条件因素而无法获得贷款。
        大量资金源源不断进入股市,加剧资金外流。随着各种投资理财产品的热销,股票和基金投资已成为分流本地区资金的重要渠道,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减少,加上金融机构好多的贷款条件限制,使农信社可贷资金相应减少,影响农信社对三农的支持力度,贷款增幅下降。
        3、农村信用社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态度消极,不能完全适应农户的需求。
  “三农”领域自身存在一系列障碍,生产周期长,对自然资源依赖性强,易受灾害。粮猪型生产结构和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很难改观,商品化程度低,再加上近年的外出务工潮影响,务农队伍多是老弱病残妇,文化水平低,观念陈旧,经营效益差。诸如此类因素,导致农村信
用社部分贷款,到期无法保证收回,经营风险增大,基于此,农信社对“三农”贷款积极性不高,造成农户贷款难也就在情理之中。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1.国家要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积极性,避免信贷资金“农转非”。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应实施必要的财税扶持:贫困地区信用社免交营业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由县联社盈、亏相抵后统一交纳所得税;对直接用于支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减免营业税。同时,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正确地引导农民发展适合本地的农业产业,创造良好的农业环境。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把帮助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增资扩股等纳入工作重点,以引起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和重视。
        2.应建立和完善农户贷款担保公司,发展农业生产保险。
        这样,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就可从多方面多渠道地进行救济,降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放贷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更好地为支持“三农”服务。
        3.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三个质的规定性:一是针对农户,二是额度小,三是信用放款。从这一贷款的规定性来看,本身带有防范风险的要素。但目前小额农贷的对象主要是支持弱质产业——农业,服务弱质区域——农村,扶助弱质体——农民,这客观上决定了小额信用贷款最少会面临市场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的风险。作为一项国家信贷支农的新举措在全国广泛推行,国家未能就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问题及时制定一些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给农村信用社推广该项业务留下了后顾之忧,而农村信用社本身又面临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缺乏动力支持。因此,应尽快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从而促进国家信贷支农举措的有效落实。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目标除了解决农村信用社以上问题外,更重要的目标还是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以此作为基本约束条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两个指导性文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规定:深化信用社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四自”)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
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两个文件着重指出: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因此,我认为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合作金融法律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明确保护入股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防止超经济权利过度介入影响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好地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以及适应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对外交流的需求。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中国农信社在改革的进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在理
论的指导下,只有不断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才能将中国的农信社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使其成为中国农村金融的一个支撑、扶持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手册》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2. 宋文宣:《农信社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三月号
3. 杨少俊:《农信社改革未来之路》,中国金融网 ,2005年10月17日
4. 孙世成、马兰青:《农信社支持“三农”的难点与对策》,中国金融网 ,? 2006年4月18日
5. 雷小洪 夏柏承 江小华:《就运行状况谈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问题》,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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