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促进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职工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职工贷款(以下筒称“职工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信用社)向内部职工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贷款。
第四条支行(部)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申请贷款对象必须为合作银行在编员工(不含已退养人员),工作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职工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建房及装潢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除个人消费贷款外,本行不得向内部职工发放其他用途的贷款。
(二)有稳定的家庭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下列职工贷款应限制性发放:
(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职工;
(二)公安机关有赌、嫖记录的职工;
(三)直系亲属尚欠不良贷款的职工;
(四)有贷款不良纪录的职工;
(五)家庭成员中已有成员在合作银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
抵押贷款除外)。
职工贷款的准入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各支行(部)对职工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借户和投资入股等发放职工贷款,一经发现一律作违规贷款论处。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八条职工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职工贷款利率,在遵循人民银行、省联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行实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职工贷款用途主要为解决职工工作、生活需要,如购车、购房、装修等。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职工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必须由所在系统具代偿能力的两名正式职工担保,但不得互保及保证人担保不得超过二户,严禁使用信用方式。
第四章业务操作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信贷员在受理每一笔职工贷款时,必须先进行信息查询,掌握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支行(部)及其他支行(部)的贷款情况,并按我行个人贷款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信。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根据〈信联险〔2005〕14号〉文件相关规定,内部职工贷款按户发放,实行一户一
贷、差别管理、余额控制。贷款额度确定: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收入的2倍。普通员工单户贷款额度由各贷款支行(部)根据本支行(部)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2倍统一确定;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根据借款人上年度收入的2倍单个确定。最高额控制:一般员工单户单一用途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单户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管理人员单户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总行高层管理人员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40万元。
第十四条办理职工贷款业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保证人、
信贷员须三方到场,并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职工申请贷款的,由所在支行(部)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普通员工申请贷款由支行(部)行长审批;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经支行(部)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总行个人业务部,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返回上报支行(部)放款。总行各部室人员申请贷款的,统一由营业部办理。
第五章职工贷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信贷员应根据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单独建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逾期扣款。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的,则从贷款到期的次月起,按月从贷款
人、保证人月收入中扣收,即以每月全部收入扣除生活费(以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为依据)以外的全部收入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调离本系统的,调离前必须还清所欠贷款本息,方能办理调离手续,贷款保证人调离本系统的,借款人必须重新落实保证人并补办相关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各支行(部)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内部职工贷款自查工作。对原欠职工贷款逐户进行贷后检查、清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借户、冒名、挤占挪用贷款一律在2006年3月末前收回;对超额度发放的职工贷款在2006年内收回超额部分贷款;对超期限发放的职工贷款在原订期限一年内收回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清收到位的,借款人从次月起作停岗处理,三年内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支行发放职工贷款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严格执行《银行(信用社)个人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信用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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