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作者简介:黄婧(1992—),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型方式。网络的犯罪形式多样,一般都是借助网上支付平台进行各种活动,但是由于网络交易中隐蔽性强、瞬时性等特点,使得犯罪的监管存在很多难点。为此,从刑事立法侦查、技术层面以及国际合作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网络支付;监管
,一种隐瞒、掩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将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如今发展迅速,并不断跨越国界,已被列为21实际十大犯罪之首。犯罪的人员目的就是通过而消除、毁灭“上游犯罪”所产生的犯罪线索及其证据,为其披上合法的外衣[3]如今,方式可谓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支付系统受到理论犯罪分子的关注,逐渐发
展为一种新型方式。
网络,一般定义为通过网络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的支付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活动。
一、网络的主要方式
互联网的支付方式与交易方式主要有网上银行、预付网上支付产品和电子货币。网上银行,是各大银行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账、跨行转账等服务项目的一种虚拟银行柜台。预付网上支付产品是由公司提供的允许客户通过互联网进入虚拟的预付账户转移或接收资金的服务。电子货币,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的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方式快捷,成本低,效率高,不易受监测的特点使得犯罪人员利用这三种支付形式进行各种模式的。目前犯罪分子比较常用的是以下三种常用方式。
(一)通过网上银行
由于网上银行以电子方式进行所有业务数据的输入、输出,通过公私密钥、证书、数字签字等来确认客户身份,在客户和银行之间视线里无人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了资金在账户之间的直接转移。[2]网上银行只认“证”不认“人”的非面对面式的交易过程,使得银行无法对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进行详细的身份识别和确认。这种情况下有些者通过盗窃他人身份、网上银行账号密码,也能进行交易。
但是,如今我国各大银行自身的内控安全系统完善,同时越来越规范网银账号的办理,所以金融机构相对容易获得客户真实信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活动易受追踪、监测。
(二)利用电子货币或预付网络产品充值
行为人通过现金、现金券、预付卡、电子货币等网络产品均可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并且这种充值式注入是匿名性的。这种充值网点非常繁多,很难监管。这样使得大额电子货币流入网络市场进行各种交易而不被人知,而侦查机关无法识别使用者真实身份。
(三)通过虚假交易
随着各大购物网站的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了很多都市人民购物的首选。殊不知,这种不仅成
本低廉而且每天海量交易无金融监管的支付系统,自然也成为了的上选之地。因为在购物网站中,网络公司仅仅只需根据用户所填写的相关信息予以确认,便能完成买家或卖家的注册。这就使得网络人可以在线销售为幌子,通过自买自卖、串通购买等手段制造出网络销售交易数据,并将非法收入和在线销售收入相混合,通过纳税或者网络购物再转售等方式将黑钱“漂白”。
二、网络监管难点
由上述方法可知,网络方式多样,但是网络的隐蔽性、瞬时性的特点造成司法机关进行反工作侦查、起诉的难度增大。反工作主要面对以下难题:
(一)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易了解客户,发现可疑支付交易难
电子商务活动有时候可在匿名情况下进行,金融机构有时只需核对客户相关信息吻合即可进行网上金融活动操作。这种非面对面式的交易平台,使金融机构在资金流通的初始环节就不能很好履行“了解客户”的义务,很多犯罪分子在第一环节就顺利钻了空子。
尤其是如今网上非金融机构(即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迅速,如支付宝、稻草人、财付通等。
这些非金融机构的交易平台对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的要求形同虚设,有些甚至可以通过手机号码进行充值服务。这些给侦查机关进行追踪带来了极大困难。
(二)侦察机关追踪、监控网络犯罪难
利用网上支付系统,不同于实体店购物或者金融交易,它不用经过各种票证填写,不用纳税等流程,仅仅通过一些虚拟交易平台即可交易(并且这些交易平台的数量也是日渐增多)。这样,是否有真实交易发生,是否频繁有可疑大额交易完成,侦查机关都难以追踪、监测,有时甚至都不能判断网上某种行为是否构成。
(三)网络证据收集难,司法机关证据认定不足
网络证据是指与网络有关的证据,应当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别的信息载体,其计算机专业术语有“电磁记录”、“命令记录”等表现形式。[1]2011年8月,被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这意味着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首次被明确法律地位。
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以及可修改性,网络网络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对侦查人员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但是网络的网上信息极易受到人为修改和删除,并且不留痕迹、难以修复。这种情况下,即使专业人员技术高超也很难收集证据。基于网络证据的时效性、变造性的特点,侦查部门对于网络证据的取证都有严格的操作规范要求,但有时稍有不慎,证据收集不合规范,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的认定就有困难,导致很大遗憾。
三、网络对策探讨
(一)技术策略
1.加大反系统的研发力度,建立庞大的反处理的数据库
互联网作为一个庞大的信息平台,要实现对它的有效监管,无疑需要更加庞大的网络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检索、汇总等操作。网络虽然不容易监测,但是数据不会骗人,者通过网络,具有频繁性、大数额、运作规律等特点,我们可以建立反数据库,检索出重点可疑的交易,这种程序就可以自动关注、自动认证,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2.完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反内控设置
强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反犯罪的主体义务,增强器反内控设置。如今,淘宝网、支付通等第三方开始践行实名制的规定,此行为应得到肯定。采用实名制的身份证明措施,能够从原始网络交易进入阶段起到一定规制作用,避免匿名。建议各支付平台和购物机构设立保存ip系统,即每一网购哪个网站好ip对应的电脑只能注册一个账号,避免者使用一台电脑自买自卖,利用购物平台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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