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1.09
【字 号】苏建建管〔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5〕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省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提升全省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15〕6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承担,监理企业负责督促本单位的省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和复检换
证,并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
  二、具体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继续教育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继续教育师资,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公布考试成绩。省建设监理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继续教育考试题库,编制、征订继续教育教材,网络课程录制,师资培训,考试监督。各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协助省建设监理协会做好配合工作。
  三、参加对象
  所有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均须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合格换发新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统一考核评价合格证书。2016年7月1日起,逾期不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的人员其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四、培训内容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不分专业,主要内容为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和工程监理典型案列分析等。
  五、培训学时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有效期内(3年)须完成64学时的继续教育。在一个有效期内,省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六、教育方式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面授16学时,网络教学48学时。集中面授由经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参加培训人员可以就近、自愿选择培训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培训单位的权利;网络教学由省、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人员凭报名准考证号登录相应网站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可作为逾期初始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师资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的教师、专家应由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家担任,由培训单位和培训单位所在地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八、报名方法
  1、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页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用系统”后登陆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模块,根据省监理工程师所处地区选择培训单位进行网上报名,现场报名不予受理。
  2、培训单位应及时告知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人员也应随时关注培训单位通知;企业集中报名的,应及时将培训时间和地点通知所属人员。已报名但未收到培训信息的等待下期通知或与报名单位联系。
  3、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单位每批次培训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报名人数较多时应分批次进行,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4、参加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或复印
件、网络学习证明、培训费用、相关学习资料等用品,按时到指定培训地点报到,根据教学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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