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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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什么牌子好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出生,**,住***。怎么加人
关于菊花的诗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750000元,并支付自***********按********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期间被告经营有一家名为“**********”(以下简称*****)的个体工商户。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决定对*****投资入股,双方于**********签订了《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入股750000元,占15%的份额,并可以在入伙之日起以15%的比例获得利润分配。**********,原告与被告共同到银行,原告将750000元现金存入了被告指定的账户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被告在收取原告的投资款后,并未按约给予原告利润分红。原告多次**被告分红,被告始终拒绝。原告**被告退回投资款,被告也一直拒绝。*******,原告发现其参与投资的“*****已于**********注销。原告想**被告退回投资款,但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的**。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后,通过其作为经营者的优势地位,使原告作为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任何保障,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注销,导致原告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1、原告入股*****,该店铺一直在经营,而且持续性向原告进行分红,双方也以瑜伽馆为依托,进行相应项目的合作,产生的收益也分配给原告。2、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但
现在退伙或者解散合伙的事由并未出现,原告**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于法无据。3、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合伙意义上的出资,而是购买被告已经投入的*****店铺的份额,因为在原告出资时该瑜伽馆已经正常经营,盈利正常。根据双方进行的证据交换,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与案件的案由不一致,本案立案的案由是合伙协议纠纷,现在原告请求的事项是解散合伙,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经营者为**,经营场所为*********。**********,**申请注销了*****。
*********,**************(以下简称*****)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原*****店长),实际经营者为**,经营场所为*********。**以“南洋瑜伽养生会所”的招牌经营*****。
另查明:**********,**与**签订《南洋瑜伽入伙协议书》一份,约定*****的原合伙人为**,新合伙人为**,由**、**共同出资,合伙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10年;**以货币方式出资,计750000元,出资所占份额为15%,***********实际缴足出资;利润分配:新合伙人的利润分配,自入伙日起开始起算,以其出资额占合伙资产的比例为**,按比例分配;债务承担:
新合伙人同意对加入合伙之前的所有债务承担偿付义务。原合伙人需要将个人合伙的经营**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对于未予告知的债务,新合伙人不需要承担偿付义务。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入伙日起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在合股之前没有任何债务。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向**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750000元。该款即为**的合伙投资款。
此后,双方之间互有多次转账往来。***************期间,**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58058.8元。**确认其中*******2230元、*******1926元、***********4253元、***********700元、***********597元、*********6875元,合计16581元均为**支付给她的*****的分红。此外,***************期间,**通过银行、、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287967元。
计算机课洋槐花的功效与作用又查明:2017年上半年,**、**又协商合伙在***城南开办一家瑜伽馆(非案涉瑜伽馆)。经双方口头协商后,**分别于**********向**转账3500元、1500元,于**********通过银行转账给**200000元,于**********向**转账15000元,以上共计220000元。其中**于**********通过银行转账给**200000元即包含在本案中***************期间**通过银行、、支付宝等
方式转账给**的287967元中。
此后,因双方产生矛盾,**把**的好友删除,并对该瑜伽馆继续进行装潢,后于**********以***要塞南洋瑜伽生活馆的名字注册登记,**经营至今。后**于**********向**起诉,****返还投资款23500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另案处理。
再查明:本案审理中,**曾向**申请**对*****的财务**进行审计。后**依法委托**************进行审计。**********,该公司向**出具回函一份,认为:1、*****为个体户,未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2、*****的收入均为现金、支付宝、,且收款未与会员系统相关联,无法保证财务**记载收入的完整性;3、支出中虽然员工工资清单和房租合同比较齐全,但日常开销支出只有纸质清单,无合法票据,对支出的合法性也无法确定。基于上述原因,我公司认为*****财务**不具有审计基础,无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因无法审计,**组织双方对*****的财务**进行了对账。
对账中,**认为:1、*****的财务**中存在大量的情况,通过少记收入、多记支出的方式来制造亏本。至少多记支出1451692.79元,且所**的员工工资在其亏损期间都高达3、4万元/月。按照财务做账的记账**,是当月计提下月发放。*****于*******注销,*******一次性
发放*****5年来的工资,这是不合理的。2、财务**上显示**************,每月都有员工发放工资表并有签字。由此可见,平时员工工资早已发放,最后一次性发放的145万元所谓工资是冲营业收入成本。所以该145万元工资不是真实的。3、工资都是以现金、、支付宝方式发放的,以、支付宝形式发放的应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4、*****在*******注销前账目上已经是负数,再发放的145万元工资从何而来?5、*****每月为老师发放各种开支和工资,也可以证明最后一笔145万元工资是虚列工资。6、**********账面显示亏损,但原告实际收到了分红,所以证明账目是作假的。7、从*****明细账中现金部分第10页可以看到,*******付**38448.44元,其余在*****************所有的计提工资全部发放给***,****************全部发放给**,被告无法解释该发放形式以及计提工资的计算方式。8、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每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145万元的工资来计算,就要缴纳4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被告不能提供该4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凭证,则证明被告工资作假。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企业,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账目,并对每一笔支出开具发票,故被告的明细账均应提供原始记账凭证。被告无法提供真实记账凭证,应当认定其所有的财务**、数据都是作假的。10、被告陈述存在私密项目,但该部分收入并没有记入总账目内,故仅凭工资和私密项目两项就可以证明被
告隐匿收入、多计算支出,存在作假行为。综上,结合各种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制作的是**。虽然从数据上无法证明*****是盈利的,但原告有**相信*****是盈利的,至少是没有亏损的,被告应当承担作假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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