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根据监理规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或者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 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九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可以设置二级监理机构;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公路机电工程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目标以及本单位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结合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等监理要求,组建相应的现场监
理机构。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项目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列出监理工作容,并进行分类管理,规化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组建进场后,应当将现场机构组建有关情况报建设单位认可,并在认可后10日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报备容包括:
(一)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二)进场监理人员及其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监理资质、监理经历、年龄等;
(三)进场监理人员变更及建设单位批复情况;
(四)办公、试验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情况。
第三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和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容、工程现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工程环境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照确保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且不低于投标承诺。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情况,熟悉工程图纸与规,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