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营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4章网店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4.1 网店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如何放生
4.1.1认识自身
有的店主认为,推广网店需要大量的投资,自己是小本经营,无能为力。其实,有效的推广很可能是摆脱困境的一跳途径。还有的已经开发C2C电子商务项目的店家轻视经营,片面追求访问量,忽视了经济效益,因此,举步维艰,面临经营风险。并使许多还未参与电子商务的店铺信心不足,举步不前。
4.1.2 C2C诚信问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络交易双方不实际接触,在货物和货款交付上就出现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空隙带来了网络欺诈的可能。解决货款交付时间差目前采用的方法是第三方担保、支付,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eBay易趣的“安付通”和淘宝网的“支付宝”,二者在费用收取、监管方式、结算时间等技术层面有着很多细节问题上的不同,但其基本的思想是一样的,都是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完成资金结算。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在网上是匿名的,由第三方就充当信誉证人即保护了个人隐私,又能实现公平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家为网络商务的安全性头痛的时候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一种针对网上交易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支付宝”可在买家确认收货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因为收货后卖家才能拿到钱,所以不存在买家货款被骗的情况;而对卖家而言,交易资金实时划拨,点点鼠标就能完成交易。目前,“支付宝”已经同工、建、招、农几家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资金安全和网络支付问题。通过约束买卖双方的经营行为,从而建立起诚信经营环境。
采用了第三方支付和信誉担保方式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络欺诈和交易投诉仍然不断,其存在的问题诸如:独立于网络之外的物流活动的诚信风险依然存在;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支付宝”业务防止网络商业欺诈起到的作用仍然停留在“防君子不防小人”层面上的;买卖双方对标的商品的描述认知的差异和卖方寄售低劣产品“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C2C网站自身的诚信问题可能导致电子商务流水线的雪崩。
4.1.3 物流体系现状
目前,在C2C交易市场的通行做法是买家首先拍下物品,并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而后支
付平台通知卖家发货,由物流公司配送货物至买家,买家对货物进行检验,若相符则支付平台转账到卖家账户,若物品不相符,买家向支付平台申请退货,支付平台则查看双方提供证据,决定接受退货与否,从这个过程看,C2C交易过程似乎很完美,但事实上,C2C交易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当买卖双方对物品信息产生纠纷时,处理比较麻烦,如果买家对物品不满意要求退货或补偿时,由于在C2C交易中采用的是谁上诉谁举证的原则,这样一来,退货成本相对比较高,除了要加上基本的物流成本外,买家需要寻求证据证明物品的不符点,又因为C2C交易的特殊性,为避免有不良买家收到实物后恶意破坏或换货或者因为反悔提出退货要求,因而买家需要提供第三方的证明,此时,物流公司自然成为提供证据的最佳人选,因为在整个C2C流程中接触物品的成员有:卖家,买家和物流公司配送人员。如下图所示:
图1-3 网购的发货物流体系
按照C2C网站的建议,买家在拿到物品后,需当着物流配送人员的面打开包裹,检验物品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物流公司的人员进行反映,同时拒绝签收而后,配送人员将物品寄回卖家,卖家收到货后支付平台将钱转回买家账户上。
事实上,如果真的出现货物不符时,退货并不是像网站描述的那么容易,现实的退货交易也证明了这一点,首先,寻证据的成本比较大,买家为了搜集物品不符证据,大部分的做法是将物品的不符点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并做出书面描述,交给物流公司,其次,物流公司并不配合,网站乃至《合同法》上都有说明买家在验货后再签字签收,但是,按照现行惯例大部分物流公司都要求先签字再拿货,而后买家才有机会验货,而此时一旦买家签字,货物与物流公司就再也没有关系,物流公司之所以要求先签字再拿货,往往是为了规避物流运送中的风险,一旦买家签字就证明了物流配送不存在问题,此时,一方面物流公司没有义务充当第三方证人,另一方面,如果真是物流配送的问题也无法追究其责任。
此外,由于目前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很多,良莠不齐,不免会出现不良配送人员违规操作(损坏物品或偷换货物)的情况。
支付平台流程的漏洞,不可避免地出现人为耍赖,不讲信用的情况。例如:在C2C交易过程,买方收到商品却故意以没收到商品为由要求退款,如果卖方不申诉按照流程规定货款就会退还给买方,而且买方有可能会一直不向网站确认收到商品,造成卖家资金滞留。
可见,问题责任的不明确会往往导致支付平台不能正确地做出处理措施,也严重影响了支付平台信用担保的信誉。
4.1.4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缺陷及问题南京游玩
(1)网络特性是C2C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 ,网络的特性,如:虚拟性,技术性,无纸化等,使保护消费者权益变得困难。
(2)商家的利益驱使导致消费者处于C2C交易的不利地位。
(3)我国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C2C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概念比较模糊,对C2C中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未能给予明确的规定,造成消费者对法律的盲目。 五、我国在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①构建我国C2C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架构。
②建立了“先行赔付”制度,并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网站,具体来说,一种情况是先行赔付实际经营者不在时,网上商城的经营者可对消费者先行赔付,再向经营者追偿。另一种情况是将先行赔付保证金交与消费者协会,这适宜网站为实际的经营者,交易不充斥中间人的情况,如交易发生纠纷,网站与消费者无法协商,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调查取证后,确认实属商场责任的,消费者协会可直接动用保证金对顾客进行赔付。关于歌唱祖国的歌曲
③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机制,保护消费者选择权。 仙剑三攻略
处处吻我国政府借鉴美国《全球及国内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只有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以采取电子形式。消费者有选择采取电子交易形式的权利,也可选择其他的交易形式,经营者不可以单方面利用优势地位决定交易形式,同时,消费者在同意采取电子形式之后,仍然享有获得纸质记录或非电子形式记录的权利;消费者还有权按照与经营者约定的程序撤回同意,转而采用非电子形式与经营者进行交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