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 …………
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
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
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
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5 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
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
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
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
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能力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调整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检测试验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检测专业资格证书,并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力工程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等专业检测试验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是指按照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要求,对检测机构的资源配备、技术管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确认,以认定其具有为电力工程提供准确数据能力的活动;
第六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统一管理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各质监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检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等级分为A级和B级,主要依据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等基本条件和开展检测试验的能力业绩划分;能力等级划分条件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第九条 按照电力行业检测试验任务划分,检测机构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个专业类别;各级土建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见附件1-2,各级金属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见附件2-2,各级电气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见附件3-2,各级热控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见附件4-2;
第十条 检测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不同能力等级和不同专业资格;申请相同能力等级不同专业资格的,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申请不同能力等级资格的,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从事新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单项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单项能力认定,认定标准按照A级标准中对该单项检测试验的有关要求执行;单项能力认定不分等级,应按照择优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数量;
第十二条 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
测机构,必须具备B级及以上能力等级,独立承担以上工程范围内单项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单项能力认定证书;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对应要求的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详见附件5;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由其派出的现场试验室必须按照认定的能力等级、专业类别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标准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未通过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或超出规定能力等级范围出具的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无效;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档案,环境与安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程序为:申报→预审→评定→公示→发证;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预审工作由各区域中心站负责,评定、公示和发证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详细填写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
见附件6-1,向本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提出申请;申报时须按照专业类别土建、金属、电气、热控分别递交申报资料见附件6-2;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七条 中心站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级别、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中心站不组织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中心站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由中心站填写预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电子版及时上报总站;预审未通过的,中心站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在预审阶段,中心站认为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认定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申报单位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应从预审期限中扣除,预审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评定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总站在收到预审合格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的符合性,并通知中心站和申报单位约定现场评审时间;
二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约定时间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每个专业的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总站在接到评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的复核,确认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规则如下:
一评分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各评定项指标的符合性确定扣减系数,然后计算各项评定指标的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评分;总评分计算公式为:
A =A1+A2+…+ Ai+…+A10
其中: Ai = m×δ
Ai—评定项得分;
m —该项额定分值;
δ—该项权重系数;
各评定项目的内容、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权重系数,详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二专家评审结果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种;在关键项目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项,且合计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者,其评审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分专业组建,每个专业组人数为3~5人,其中组长一名,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熟悉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申报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须派人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
电力工程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需核查和考评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四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现场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时,应详细记录各方意见、核查情况和各项评审结论;在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及时向总站提交评审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二评审记录表及评分表;
三现场抽查记录、考评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总站确定评定结果后,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二十六条 凡公示期内没有投诉或举报的,其认定程序结束,总站向通过认定的检测机构颁发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总站提出复证申请,总站在接到复证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复证审核计划,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 复证审核采取现场核查方式,由总站组织现场专家组对检测机构各项条件的符合性和工作情况进行核查;现场专家组的构成、复核评审方式和评审时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并编写完成复证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 复证审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降级和取消证书四类;总站将根据审核结论做以下处理;
一复审结论为合格的,总站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书,持证单位须凭旧证书更换新证书;
二复审结论中有需要整改项目的,总站将根据审核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持证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复审结论为降级的,检测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原证书,总站将按照重新评定等级换发新证书;
四复审结论为取消证书的,总站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告,并收回原证书;
第三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原证书和变更
证明材料,在相关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到总站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检测机构发生重组的,应重新进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需要在本专业类别范围内增加检测试验项目时,应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并详细注明需增加的试验项目名称及范围;总站接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增项审核工作;
第五章 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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