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
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第七条 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
第八条 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 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 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 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第三章 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等设施、工具,并备齐与质量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及相关文件。
电力工程与管理
监理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应具备两年及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熟悉监理工作手段和工作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开展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有效控制,并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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