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9-01-16T10:04:52.270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26期作者:张标范坤邵海彬[导读]
(国网太和县供电公司 236600)
近年来,由于农网建设任务繁重,农电队伍老龄化,造成施工力量紧缺。无奈之下,供电企业通过工程外包,来弥补供电企业施工力量的不足,确保了如期或提前完成电力建设任务。但是由于对外包队伍组建时间短,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专业技能等参差不齐,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安全事故频发。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承包方用工随意性大
有些承包方虽具备其承包项目的资格,但由于其承包后,经济上相对独立,用工上也显得比较混乱,人员流动大,主要原因是追求廉价劳动力。由于队伍不稳定性,潜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2.承包方工人素质普遍偏低
电力工程与管理一些施工企业对工人素质未做严格要求,认为只要身体强壮便可以,其他文化知识等方面如何无所谓。这些人员没有经过系统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思想上安全意识差,安全职责不清晰;行为上缺少安全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安全技能低下。经常出现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不交底、没有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等习惯性违章现象。
3.外包工程“以包代管”
发包方对外包工程项目和外包队伍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不同程度上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外包队伍盲目追求利益,忽视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诱发安全风险。近几年来,在电网建设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涉及人员90以上%是劳务工和分包队伍的职工。
二、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1.严格资质审查
一是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及到发包单位备案时,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二是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与承包工程的电压等级必须相符。三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施工的具体员工必须具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并经供电企业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四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竞标时登记并经发包方审验合格及考试合格的有资质人员。
五是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种类齐全的施工工器具和安全工器具,并按规定定期试验合格。六是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参与施工的员工每人购买保额不低于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
2.重视作业报告
一是严格执行“三个报告制”。即每月月底前定期向供电企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下月的施工作业计划;每周要定期向供电企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下周的施工作业计划;每日要向供电企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次日的施工作业任务。二是严禁作业不报告。若未上报施工月报、周报和日报,禁止承包方施工队进行任何施工(包括运杆、挖坑等)作业。
3.规范安全作业文本
一是规范工作票签发。工作票应进行“双签发”,由供电企业工程和施工队伍共同签发;二是规范工作许可。严禁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私自进行停、送电操作,全部由发包方担任工作许可人,一律采取当面许可方式进行工作许可。
4.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一是供电企业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要与自营自建工程执行同一标准,不准以包代管,不得降低外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的质量、数量;二是供电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员要与外包队伍
施工人员“同进同出”,从工作许可到工作终结,全过程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管控;三是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到岗到位职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人身安全隐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四是安全监督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加大对外包施工现场的监督密度和频度,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遏制不安全现象。
5.完善奖惩机制
一是安全监督部门要及时编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简报,通报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二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外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中做出贡献的安全质量监督员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所在现场发生不安全现象的安全质量监督员给予处罚;三是施工现场发生一般违章现象的,要根据违章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经济处罚;四是承包方施工现场发生严重违章现象的,要根据违章程度和危害程度,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1—15日的停工整顿处罚;五是施工现场发生人身未遂事件或一般质量事故的,根据危害和损失程度,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1—6个月冻结施工处罚;六是施工现场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进入“黑名单”,取消所属企业从事当地工程施工资格5年,并上报电力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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