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卢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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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2号。
负责人:陈爱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陆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杰,*,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邮政卡开通网上银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被告卢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陆
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3124.97元、利息819.7元及违约金1812.42元(利息及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5月16日),以及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继续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6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
被告卢杰未作答辩。
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通过办理申领信用卡的形式向原告借款,但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至2022年5月16日,被告信用卡结欠原告本金13124.97元、利息819.7元、违约金1812.42元,合计15757.09元。
但原告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标准。原告主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项下本金13124.97元、利息819.7元、违约金500.7元,合计14445.37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以及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标准);
二、被告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6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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