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客户申领绿卡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一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领普通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客户申领绿卡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第三条客户申领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代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客户申领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以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持卡人申领的绿卡若为金融IC卡,可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持
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金融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储存金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金融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第七条绿卡通卡持卡人可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
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八条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它金融服务。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十条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二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受理金融IC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续办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四条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可以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控制原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八条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邮政卡开通网上银行第十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二十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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