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动”)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上海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
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
(一)一般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1.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
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地方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7.其他经中国移动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负面行为: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中国移动上海网点
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
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
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安全生产事故的;
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上海移动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上海移动安
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
3.其他经中国移动、上海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根据供应商发生负面行为情况的不同,分别给予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取消涉及标段已分配但未执行的相应产品的剩余份额等追究措施。
三、其他
中国移动在确认供应商负面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后,将在供应商管理平台对供应商负面行为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对于个人实施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上海移动将处以行贿人员禁入且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上海移动的所有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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