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军校学历规定
自国家恢复授予和晋升技术职称制度以来,许多军队院校、训练班(队)毕业学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军队指挥院校和建国前后技术、医务院校以及训练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院校、训练班(队)学历制度不够健全,不同院校或同一院校的不同班次、不同时期,招生条件、培养目标、学制年限、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差别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考虑到军事科学的特殊性,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对军队院校、训练班(队)以往培养目标是干部的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如下。
建国以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凡总部颁发的训练任务规划、招生通知等文件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计算学历。
入学时未明确学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和其它文件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学历:
指挥院校
1.凡增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
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其中培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按“指挥院校”第一款办理。
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指挥院校中的技术干部培训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按技术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医务院校
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其中招生条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不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军医等技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收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3.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其中个别班次需定为大专学历的,应报总后卫生部批准。
机要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的学历,按中央办公厅(1982)秘函22号《复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关于原机要学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工资待遇和工龄问题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学和提前离校学员
因军队需要,统一招收地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转入军队高等院校(或大专班)学习毕业的,按其所毕业院校(或大专班)确定学历;转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指挥院校学习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转学历;满3年以上的
为大学专科学历。
军校毕业分配在军队院校内部专学的学员,按其所毕业院校(或班队)同期毕业学员确定学历。对于因为工作或院校调整需要,由技术院校大学班集体转入中专班继续学习,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3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因战争或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提前离校分配工作的大学本科班学员已基本学完专业课的按毕业生确定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的按大学专科计算学历;因其他原因(开除学籍者除外)提前离校的,按肄业生对待。
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计学历。
各类预备学校的学员一般不计学历。航空预备学校1959年至1961年招收的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满2年以上的为中专学历。
训练班(队) 训练班(队)不是正规院校,一般不确定学历。但1980年以前,因院校不足,为培养干部经总部或军区、军兵种批准开办的训练班(队),招收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
员,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经过考试合格毕业的,可定为中专学历,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
对毕业学员学历的答复和处理
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按院校的隶属关系,由各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军委直属院校和总部有关军事学院、原南京军事学院和原总高级步校毕业学历,由军事学院办理答复;原汉口高级步校和原石家庄高级步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分别由武汉、北京军区办理答复;原步兵学校毕业学员学历,由驻地所在军区办理答复。
各单位办理毕业学员的学历答复证明书,应以毕业学员的毕业证书为依据。对于没有毕业证书的毕业学员学历,可凭现在掌管干部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人的证明信办理。证明信应写明就学的院校和系(班、队)、学习的专业、入校前文化程度、入校和毕业时间以及是否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等内容。
确定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军队院校的信誉,涉及到经过院校培养的干部本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领导机关和院校,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力求做到合情合理,妥善解决。
四、本规定只解决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的学历问题。1983年以后招收的学员学历,一律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院校训练任务规划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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