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议会制度
美国议会制度
2019-10-18
美国是实⾏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国家,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确⽴了“三权分⽴”的制衡体制。国家权⼒分为⽴法权、⾏政权、司法权,由国会、总统和法院分别⾏使,相互制约。其中以掌握⾏政和军事⼤权的总统为核⼼。美国的国家结构为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地⽅政府(州以下,包括市、县、镇或学区以及特别选区等)。⾃1789年美国第⼀届国会召开⾄今,业已形成了由国会、州议会和地⽅议会构成的⽐较完善的议会体系。
美国议会体系
1.美国国会。国会是美国最⾼⽴法机构,实⾏“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众议员固定为435名,依据每⼗年⼀次的⼈⼝普查数据,按各州⼈⼝⽐例分配名额,分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每两年选举⼀次。国会议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任职年限的限制。国会的主要权⼒是⽴法权,除此之外还享有财政控制权、监督权、⼈事权、国会⾃治权、弹劾权等权⼒。国会两院在权⼒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
2.州议会。州议会是美国各州的⽴法机构,除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他49个州都与国会相同,实⾏“两院制”。州议会的议员⼈数根据各州⼈⼝多少和事务的繁简⽽定,参议院⼈数⼀般为⼏⼗⼈,众议院⼈数⼀般为100多⼈。参议员⼀般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分之⼀;众议员任期两年,到期⼀次改选。例如,伊利诺伊州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共有59名参议员,由伊州59个选区选出。参议院每年1⽉⾄5⽉底或6⽉初开会,9⽉份为否决时间。众议院共有118⼈,由118个选区选出。众议院下设50个委员会。众议院每年1⾄5⽉间开会,6⽉份召开特殊会议,8⽉份为休会期,休会期间议员都回到各⾃选区,9⽉份复会。在⾮休会期,议会每周开3天会。
3.地⽅议会。在美国,议会参众两院制仅在国会和州议会层⾯,郡市等地⽅议会并不这样。郡⼀级遵循英国传统,采⽤⽴法与⾏政合⼀的体制,⼀般设政府监督委员会或⾏政委员会统⼀负责⾏政⽴法⼯作。委员会(议会)成员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任期⼀般2⾄4年。如我们考察的库克郡,共有议员17名,从17个选区选举产⽣。议会主席(议长)不是17名议员之⼀,但是他是民选的官员之⼀。⾸席法官、秘书长、财政局长也是民选出来的。库克郡⼤量⽇常⼯作由下⾯做,议长相当于召集⼈,负责⾏政⼯作。议会设有24个委员会,17名议员负责审议通过预算、议案,监督和管理⾏政⼯作。
议会组织结构
这⾥主要介绍美国国会,州议会⼤致相同。国会的组织结构主要是:(1)参议院议长。(2)众议院议
长。(3)全院⼤会。全院⼤会是议院最⾼级议事单位。(4)委员会。委员会是国会的中⼼,国会将其⼤部分法案起草、审议、监督⼯作交给委员会完成。国会两院的委员会有三类:⼀是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跨越国会届别⽽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本届国会中参议院常设委员会有农业、⾷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等17个。众议院常设委员会有拨款委员会等19个。⼆是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主要根据法律、本院决议设⽴,每⼀特设委员会都有专门的课题和任务,任务⼀旦完成或规定的期限⼀到,该委员会即予撤销。三是两院联合委员会。两院联合委员会根据法律和两院联合决议设⽴,由两院各派⼀半代表(有时两院代表⼈数不等)组成,众议院的代表由众议长指定,参议院的代表由参议院临时议长指定,各联合委员会的主席由两院代表轮流担任。(5)⼩组委员会。委员会可下设⼩组委员会。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每个委员会下设⼩组委员会数不得超过5个,但拨款委员会、政府改⾰与监督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不在此列。⼩组委员会⼀般分为两类:⼀类⾪属于常设委员会,另⼀类⾪属于特设委员会。⾪属于常设委员会的⼩组委员会被称为⽴法⼩组委员会,有权向所在委员会报告议案,它们的主席、少数党⾸席委员等⼈有权代表所在委员会,在全院辩论中报告议案的审理经过。⾪属于特设委员会的⼩组委员会被称为⾮⽴法⼩组委员会,只能进⾏调查研究,⽆权审议和报告议案。⼩组委员会最突出的作⽤是对议案进⾏审议。由于⼩组委员会成员长期从事议案的审议,所以对议案最懂⾏,相关知识知道最多,经验也最丰富。⼩组委员会对议案进⾏初审,就是从专门知识⽅⾯为议案把关。
议会⼯作程序
议会主要通过审议法案开展⼯作。
1.法案的种类。主要包括4种:(1)议案。国会审议的绝⼤部分是议案。它⼜分为两种:公事议案,内容主要涉及⼀些公共问题,经两院通过,总统签署后即成为公法;私事议案,内容主要涉及有关个⼈的案例,如有关移民和归化的个案。经两院通过,总统签署后即成为私法。(2)共同决议。共同决议须总统签署,具有法律效⼒。与议案之间没有什么重⼤差别。(3)联合决议。联合决议须两院共同通过,⽆须总统签署,也没有法律效⼒。只是⽤来表达国会的态度,但它客观上会形成⼀种舆论,对总统造成相当的压⼒。(4)单独决议。内容仅涉及⼀院的问题,即⽆须另⼀院通过,也⽆须总统签署,通常被⽤来更改议事规则。
2.⽴法意图的产⽣。有些⽴法意图源于议员在⼤选中的承诺。为赢得选举,议员经常会提出⼀些吸引选民的政策主张,⼀旦当选,议员会尽量兑现,尽管完全兑现的⽐例并不很⾼。此外,利益集团经常游说议员应就哪些问题⽴法,甚⾄直接写好议案交给议员,以备忘录的形式提醒国会应该制定哪些联邦法律。如果议员觉得这些⽴法提议很好,可以⼈起草议案,有的可以原案直接提交,并请参众两院各⾃的⽴法顾问处将其修改得更符合法律⽤语及形式。美律规定,只有议员才能提交议案。但是现在,⾏政部门也是⽴法意图产⽣的重要渊源。通常内阁或独⽴机构的⾸长甚⾄总统本⼈会向参众两院议长写信,表⽰希望国会
就哪些问题⽴法,甚⾄直接将成⽂的法律案转送议长,请他代为提交,议长⼀般不会拒绝。
3.议案的提交。议案的提交程序很简单,众议员只需将议案交给议院秘书或投⼊议案箱,参议员只需在全院⼤会上要求提交议案,经⼤会主持⼈同意后,将议案交给参议院秘书即可。此外,参议员也可在全院⼤会之外随时将议案交给参议院秘书,以⽰提出议案。两院对议员提出议案的次数和项数均不加任何限制。
4.委员会审议阶段。议院各⾃的秘书对议案按收到时间的先后予以编号,然后发送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常设委员会主席收到议案后,再将它交具体负责的⼩组委员会审议。⼩组委员会在其主席领导下,对议案举⾏听证会和议决会,通过后将审议意见和议案报回常设委员会主席。各常设委员会通过后报议院的法案,两院都按收到的时间先后列⼊各⾃的正常议程,然⽽列⼊正常议程的议案⼀般还需获得特别安排,才能交全院⼤会辩论和表决。
5.交另⼀院审议阶段。⽆论是众议院还是参议院,它的全院⼤会表决通过⼀项议案后,即送另⼀院审议。另⼀院收到后,即由秘书编号并送有关常设委员会,按上述程序再审⼀次,不同之处在于⼀院对另⼀院送达的议案总是优先审议。
6.两院协商阶段。⼀院送另⼀院审议的议案,如两院有不同意见则组成联合委员会进⾏协商。两院⼀旦正式同意协商,便组成各⾃的代表团,两院的代表团即构成两院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的任务是,竭
尽所能消除同⼀议案两院⽂本中的差异,向两院提交内容与⽂字完全同⼀的议案⽂本。
7.⼤会表决。⽅式有三种:⼝头、起⽴和唱名。⼝头表决时主持⼈让赞成的议员喊“YES”,反对的议员喊“NO”,由主持⼈判断哪边的声⾳⼤就算哪边。这种表决⽅式⼀般⽤于争议不⼤的程序性问题表决。起⽴式表决是主持⼈先让赞成的议员起⽴,再让反对的议员起⽴,由主持⼈清点⼈数,如表⽰赞同的起⽴议员⼈数超过表⽰反对的起⽴议员则算通过,否则算否决。这两类表决不必记录,只宣布⼀下表决结果即可。唱名表决⽅式参众两院不太相同,在众议院主要是⽤电⼦表决器的⽅法,把每位议员的名字和投票结果公布在投票⼤厅的电⼦屏幕上。在参议院则是按字母顺序逐⼀询问议员是赞成还是反对,并记录在案。
8.交总统签署。两院收到协商委员会达成的⼀致⽂本后,即各⾃举⾏全院表决,若通过,即送总统签署。若任何⼀院或两院均未通过,该法案有两种结局:⼀是两院再由协商委员会反复协商,直到两院⼤会表决通过,送总统签署;⼆是两院对协商委员会达成的⽂本始终不予通过,则该议案⾄此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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