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水电暖的安全畅通供应,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依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及能源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由学校供热的校内、外所有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暖均为商品。水电暖供应模拟市场模式运行,实行全额预算、全成本核算、全员管理的管理形式。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服务中心是代表学校负责水电暖的管理、供应、收费的管理服务部门,用户应自觉接受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加强学校水电暖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学的安全评价体系,确保水电暖的正常供
应。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收费核算体系,为构建节约型和谐校园而努力。
第二章  水电暖的管理
第五条  凡经批准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容量,安装由学校批准使用的水电表;并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由学校供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和调整太原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交纳用热费用。
第六条  用户水电表每两年校验一次,校验费由学校负担,表具更换时,表具成本费由用户支付。
第七条  无论是学校公共建筑,还是家属住宅原设计的水电暖阀门、暖气井、管线及有关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违者责令恢复原样。拒不执行者,停止水电暖的供应。确需改动时,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保障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为保证水电暖供应管线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用水、用电容量和用热设施、设备及用热面积,确需增加时,须经后勤保障处批准,方可碰头接火。增加供
热设施、设备和用热面积还须太原市热力公司核准后方可增加。未经批准,擅自增容的,将拒绝供水、供电、供暖。
第九条  学校基建项目论证设计阶段涉及增加水电暖容量、并网及计量等事宜,基建、设计等相关部门须与后勤保障处共同论证,确定建设配套方案。基建项目批准开工后,基建处应以书面形式将供暖面积、水电容量负载报后勤保障处。
第十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使用水电时,须在开工准备阶段报后勤保障处批准并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按照指定位置安装计量器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结清水电费用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水电暖原则上不得转供。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  水电暖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水电暖经费分解到学院及各预算管理部门,实行水电暖全额收费。
第十三条  水电指标的核定
1、教工住宅用电量核定为每户每月100度,用水量为每户每月9吨;集体宿舍用电量为每室每月40度,用水量为每人每月3吨。
2、学生公寓用电量本科每室每月15度,研究生每室每月30度,用水量每生每月3吨。
3、在推行阶梯式电价和阶梯式水价之前仍执行现有计量收费价格标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 居民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1、收费标准
  价:2.9/
  价:0.48/
供热价:3.6元/月·m²²(建筑面积)
2、适用范围:家属住宅、饮食、公寓。
(二)预算单位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1、收费标准
  价:3.4元/吨
  价:0.75元/度
供热价:7.5元/月·m²  (使用面积)
2、适用范围:各职能处室,各学院、研究所、中心等预算单位。
(三)校内产业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1、收费标准
  价:5.8元/吨
  价:0.95元/度
供热价:7.5元/月·m²  (建筑面积)
2.适用范围:设计院、监理公司、学术交流中心、印刷厂、机电厂、劳动服务公司、驾校、超市等校内产业单位,以及校内修缮工程。
(四)建筑安装工程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1、收费标准
  价:5.8元/吨
  价:1.2元/度
供热价:7.5元/月·m²  (建筑面积)
2、适用范围:建筑安装工程、装潢工程,校外承接的维修改造工程等。
(五)经营类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1、收费标准
  价:6.8元/吨
  价:2元/度
供热价:10元/月·m²  (建筑面积)
2、适用范围:校外法人企业、个体经营户等。
(六)收费标准均为现行价格标准,若供水、供电、供热部门价格调整,或单位经营性质改变,将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水电暖费用的收取
第十五条 水电暖费用的收取办法
1、 教工住宅实行计量收费,逐月由工资账户扣除。
2 与学校无工资关系的住户,安装磁卡电表和磁卡水表或单卡表,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的收费管理办法。取暖费收取执行家属住宅相同标准。
3 学校预算单位、校内产业单位每月收到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服务中心送至的《交费通知书》七日内结转水电暖费用。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费用的1%收取滞纳金。
4、住户计量表具损坏应及时更换,抄表人员抄见表具损坏者,当月水电费按该户上月水电耗用量核收,次月仍未更换加倍核收。
第六章  违章处罚
太原市印刷厂第十六条  凡个人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况追交水电暖费外,处以全部费用的5倍以下。
1、 绕过水电表窃水、窃电者。
2、 未经审批擅自扩大供热面积者。
3、 未经审批擅自改动管线、阀门、表具者。
4、 故意在水、电表上作弊,窃水、窃电者。
5、 将本住户的水、电转供他人者。
6、 利用本住户水、电做经营性工作或工程使用者。
7、 私自转供热源者。
8、 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水嘴用于其它活动者。
第十七条  单位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况追交水电暖费用外,1000—5000元。
1、 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水电暖者。
2、 将水电暖转供外用或工程使用者。
3、 未审批擅自改动管线、阀门、表具者。
4、 使用单位造成能源浪费者。
第十八条  任何水电暖用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应交费用,否则后勤保障处有权对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造成损失和后果由欠费用户自负。用户在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服务中心
下达交费通知七日内不交费的,视为拒交,用户在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服务中心下达停电、停水通知三日内仍不交费的,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保障处。
具体解释:
一、第三章第十三条的用水指标是依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106号《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和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制定;用电指标是住宅实际平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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