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上面)分别由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江门市安委办或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
、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江门市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
工作进展情况(响应程序如下图所示)。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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