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的原则、内容和基本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管护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XXXX (应急避难场所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应急避难emergency refuge
在安全场所紧急避险和避难安置的行为和过程。
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避难场所
新建、改造和指定的用于应急避难人员紧急避险和避难安置并具有一定生活服务保障功能的安全场所。
注:包括防疫防空与防灾融合共建共用的方舱医院和掩蔽场所等。
避难场所分级grade of emergency shelter
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将避难场所按照行政管理层级进行分级划分,确保与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方针相适应。
注:包括省级避难场所、市级避难场所、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分类classification of emergency shelter
根据科学性、实用性和协同性等原则,将避难场所按照避难种类、避难时长、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可容纳避难人数、服务半径、体现基本应急避难功能配置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空间类型、总体功能、特定功能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进行的类别划分,满足避难场所分类管理的需要。
避难种类type of emergency refuge
避难场所可适用的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类型。
避难时长duration of emergency refuge
避难场所能提供应急避难的时间长度。
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可用于应急避难人员紧急避险、避难安置及其配套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所占有的使用面积。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 effective capita emergency shelter area
避难场所中应急避难人员每人平均可使用的有效避难面积。
服务半径service radius
以避难场所为中心,按照其建设布局和级别类型等功能设计要求,能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避难安置服务保障的合理距离。
可容纳避难人数number of refugees can be accommodated
根据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比值和服务半径内常住人口数量进行设计确定的避难场所最多可容纳的应急避难人员数量。
4 避难场所分类
分类原则
避难场所分类应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和协同性等原则,满足避难场所分类管理的需要。
分类内容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4.2.1 基于避难场所的避难种类、避难时长、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可容纳避难人数、服务半径、体现基本应急避难功能配置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不同,可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长期避难场所。
4.2.2 基于避难场所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空间类型不同,可分为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室外型避难场所。
4.2.3 基于避难场所的总体功能定位不同,可分为综合性避难场所、单一性避难场所。
4.2.4 基于避难场所的特定功能需要,可设置特定避难场所。
基本规定
4.3.1 紧急避难场所
4.3.1.1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并具备体现基本应急避难功能配置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也是应急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其他类型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4.3.1.2 紧急避难场所主要适用于地震、地质、台风、暴雨、危化品爆炸、火灾以及空袭、恐袭等避难种类。
4.3.1.3 紧急避难场所避难时长一般为1 d以内。
4.3.1.4 有效避难面积根据不同空间类型有所区分:
a)室内型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2 m2;
b)室外型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200 m2,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1.5 m2。
4.3.1.5 紧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为1 km以内,步行10 min~15 min可达。
4.3.1.6 紧急避难场所的可容纳避难人数需根据有效避难面积和服务半径内常住人口数量进行设计。
4.3.1.7 紧急避难场所应根据设计要求,配置满足应急集散、物资储备、卫生盥洗、垃圾储运、应急停车、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消防、应急通风、应急供暖、应急通道、抢修抢建、无障碍、标志标识等功能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可因地制宜适当增减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4.3.2 短期避难场所
4.3.2.1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短时间避难安置及集中救助,并具备体现基本应急避难功能配置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
4.3.2.2 短期避难场所主要适用于地震、地质、洪涝、台风、雨雪冰冻、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生产安全和重大公共卫生、空袭等避难种类。
4.3.2.3 短期避难场所的避难时长为2 d~14 d。
4.3.2.4 有效避难面积根据不同空间类型有所区分:
a)室内型短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2.5 m2;
b)室外型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 m2,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2 m2。
4.3.2.5 短期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为2.5 km以内,步行30 min ~40 min可达。
4.3.2.6 短期避难场所的可容纳避难人数为0.05万人~2.5万人。
4.3.2.7 短期避难场所在紧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基础上,增配满足应急宿住、指挥办公、医疗救治、防疫隔离、餐饮服务、应急排污、安全保卫等功能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可因地制宜适当增减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4.3.3 长期避难场所
4.3.3.1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长时间避难安置及集中救助,并具备体现基本应急避难功能配置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避难场所。
4.3.3.2 长期避难场所主要适用于地震、地质、洪涝、雨雪冰冻、生产安全和重大公共卫生等避难种类。
4.3.3.3 长期避难场所的避难时长为15 d以上,一般不超过180 d。
4.3.3.4 有效避难面积根据不同空间类型有所区分:
a)室内型长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3 m2;
b)室外型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5000 m2,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低于2 m2。
4.3.3.5 长期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为5km以内,步行70 min~90 min可达。
4.3.3.6 长期避难场所的可容纳避难人数为0.25万人~5万人,或满足服务半径内30%常住人口长时间应急避难需求;当服务半径内应急避难需求超过5万人时,宜根据条件适当增设长期避难场所。4.3.3.7 长期避难场所在短期避难场所配置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基础上,增配满足文化活动、临时教学、公共服务、直升机起降等功能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可因地制宜适当增减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4.3.4 综合性避难场所
4.3.4.1 统筹多种灾害、事故,或兼顾防疫防空等其他相关领域应急避难资源融合建设的紧急、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
4.3.4.2 综合性避难场所主要用于向应急避难人员提供具备2种及以上避难种类的避难场所进行紧急避险和避难安置的需要。
5 4.3.5单一性避难场所4.3.5.1针对单一避难种类应急避难需求建设的紧急、短期避难场所以及必要的长
期避难场所。4.3.5.2单一性避难场所的避难种类、避难时长、有效避难面积、可容纳避难人数、服务半径,以及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功能技术指标,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设计。4.3.6特定避难场所4.3.6.1根据防毒、防爆、防辐射等特定应急避难功能需要设置的避难场所。如应对高层建筑突发火灾设置的避难层、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设置的避难硐室、应对重大毒气泄漏事故设置的公众避难室、应对核安全事故设置的避难所等。4.3.6.2特定避难场所的避难时长、有效避难面积、可容纳避难人数、服务半径,以及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功能技术指标,根据特定功能需要进行设计。4.3.7室内型避难场所4.3.7.1利用室内公共建筑或场地空间建设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紧急、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包括室内室外兼具的避难场所。4.3.7.2新建、改造和指定室内型避难场所应充分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福利院、地下人防掩蔽场所、企业厂房,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室内公共建筑和场地空间,统筹防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用途兼用进行设计,或为其预留必要功能接口。4.3.8室外型避难场所4.3.8.1利用室外开敞式公共场地空间和文化体育教育设施等建设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紧急、短期避难场所,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的长期避难场所。4.3.8.2新建、改造和指定的室外型避难场所应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地面停车场、地面人防疏散基地,以及乡村晒谷场和小于7%的平缓地带等,统筹防灾防疫防空等多功能用途兼用设计建设。避难场所分级
分级原则
避难场所分级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确保与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方针相适应。
分级内容
将避难场所按照行政管理层级进行分级划分,分级内容包括省级避难场所、市级避难场所、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基本规定
5.3.1 省级避难场所
5.3.1.1 由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可由省、市、县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包括室内型、综合性的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
5.3.1.2 省级避难场所主要用于本省级行政区域或周边省份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省份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5.3.1.3 省级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新建、改造和指定等。建成后,由省级评估认定,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3.2 市级避难场所
5.3.2.1 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可由市、县、乡镇(街道)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紧急、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
5.3.2.2 市级避难场所主要用于本市级行政区域或本市相邻行政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市行政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5.3.2.3 市级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新建、改造和指定等。建成后,由市级评估认定,向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3.3 县级避难场所
5.3.3.1 由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可由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紧急、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
5.3.3.2 县级避难场所主要用于本县级行政区域或本县相邻行政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县行政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5.3.3.3 县级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新建、改造和指定等。建成后,由县级评估认定,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3.4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
5.3.4.1 由乡镇(街道)级或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管护和使用。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
5.3.4.2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主要用于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或相邻行政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乡镇(街道)及跨本行政区应急避难人提供服务保障。
5.3.4.3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新建、改造和指定等。建成后,由乡镇(街道)级协助县级组织评估认定,向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3.5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5.3.5.1 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村(社区)管护和使用。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和短期避难场所。
5.3.5.2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主要用于本村(社区)或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村(社区)和周边村(社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
5.3.5.3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新建、改造和指定等。建成后,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级协助县级组织评估认定,向乡镇(街道)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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