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级别和应急响应措施 新版
森林火灾级别和应急响应措施(新版)
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早期处置,当地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并根据火情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jfj、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严格按照“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培训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众安置工作,确保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转移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
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增援的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褒扬等工作。
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区县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3.1  Ⅳ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市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3.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
、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派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相邻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3)协调驻Xjfj、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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