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打”的反思
作者:陈曦
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06期
作者:陈曦
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06期
摘要:“严打”产生于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这一时期,是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率高,社会动荡等情况而制定的。虽然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维护社会稳定、威慑犯罪的作用,但其对法治社会的建立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与现在的法治理念也是背道而驰。
关键词:严打;刑事政策;犯罪
一、严打概述
“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其本身具备政策的时效性,是根据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制定的。严打的“内涵”指:党和国家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
而制定的,由司法机关为主要执行主体的,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其以运动、战役的形式存在。“严打”概念的出现始于1983年第一次严打时期,当时社会处于社会失范状态。“社会失范”,指的是社会的反常、无规范状态。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以下几个特征:(1)严打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是党和国家针对当时的社会状况制定的,解决社会一定时期的主要问题,具有一定的时限性。(2)聪颖快捷打一国家基本要求是从重从快。(3)严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针对严重危害治安的刑事犯罪。(4)发动主体是党和国家,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5)以运动、战役的方式为表现。
自1983年开始第一次“严打”之后,至今我国已经进行了三次“严打”。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笔者通过对三次严打的研究,将从严打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方面来对“严打”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二、严打的积极作用
1、对犯罪强有力的威慑力,极大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严打”产生的时期是我国社会治安处于极度的不稳定的状态中,犯罪行为猖狂,严重危害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尤其是1983年的“严打”时期,恶劣的社会环境还威胁到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权问题。面对如此恶劣的社会环境,也只有采取“严打”才能够迅速的使社会秩序恢复到正常的状态。由此严打必然比经过正常司法程序断案的打击力度大,在如此境况下,必然会使犯罪分子望而生畏。当时高效率的结案也确实起到了对犯罪的严厉打击作用。
2、严打期间,曾提出过“两个基本”的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防止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久拖不决。由此就使得严打的实施简便快捷,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在短时间内收到了期待的社会效果。而且从三次“严打”的效果来看,其的确快速解决了社会的突出问题。
三、严打的消极作用
从“严打”这个词的书面含义来看,就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且其本身也是一个政策性、运动性较强的词语,容易造成政策代替法治,削弱法律的权威性的问题。虽然通过“严打”使社会秩序迅速归复了稳定,但其对社会也形成了很坏的影响。
1、严重损害了人权。“严打”官方定义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轻刑化’政策,刑罚又要总体重于西方,要有节制的从严、从重”。所以中国的严打被“西方”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看来打击的刑罚过重了。虽然严打的前提是依法,但在落实的过程中都把重点放在了从重从快上,而且的社会环境使得人们对犯罪深恶痛绝,也自然不会注意犯罪人的人权问题,公审的形式就体现了这一点。
2、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因为要求从重从快打击犯罪,而且对案件的审结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致使有些案件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草草定案,牵涉无辜的情况时常发生。
严打的主要打击对象也从严重危害治安的刑事犯罪扩大到犯罪,整个犯罪圈迅速膨胀,致使一些平时不道德的行为也变成了犯罪,“流氓罪”就是当时一个很突出的罪名。而且刑罚也明显偏重,一般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凸显了对人权的漠视。
3、对公民心态的影响。使公民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当时由于死刑数量很多,且主要是针对于偷抢以及对“流氓罪”的严打,所以很多小偷小摸行为都被定为死刑,偶尔作出的不文明的行为就会被定罪,给广大的人民造成了心理阴影。
4、违背了刑法适用的谦抑原则。“在制定刑事政策的时候,不能仅仅把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的手段,而应“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显然在严打时期的刑罚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在1996年第二次“严打”和2000年-2001年第三次“严打”中这些情况则有所好转。第三次
“严打”因为美国的911事件,所以主要针对恐怖事件,且形成了全世界范围内的严打。可见作为刑事政策范畴的严打是有其针对性且顺应时势的。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第一次严打时所出现的纰漏很少再有重复过。所以,“严打”也越来越科学化法制化。所以在社会遇到突发问题或法律秩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时,“严打”仍不失为一种好的刑事政策。
参考文献:
[1]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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