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16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市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洋山岛港区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可参照本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结合《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动应对、属地配合,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台风蓝预警是什么级别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
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
  2.4职能部门
  市公安局作为本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事故态势,确定警戒区域,实施警戒,组织实施人员、物资疏散和清点。
  (2)负责事故现场处置,对局部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援通道,保障消防、医疗及其他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
  (3)负责对事故车辆及受伤人员实施抢险救援,确定抢险车辆、装备及人员集结点,组织疏散和救助遇险人员,调动专职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4)负责车辆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等特殊事故的抢险,组织相关单位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
  (5)开展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判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性质,对肇事逃逸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配合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善后事宜。
  2.5专家机构
  市公安局负责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依托现有的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道路交通监测网络,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状况的监测。
  3.1.2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黄、橙和红表示。
  (1)蓝预警:受到高温、台风、暴雨、大风、大雾、寒潮、暴雪、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短暂影响,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预测较小范围内道路交通受到影响。
  (2)黄预警:受到高温、台风、暴雨、大风、大雾、寒潮、暴雪、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影响,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预测较大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受到影响。
  (3)橙预警:受到高温、台风、暴雨、大风、大雾、寒潮、暴雪、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持续影响,或道路交通设施损毁严重,预测大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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