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立春、陈英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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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春是2022的几月几日几点原告:谭立春,*,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陈英涛,*,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庄洪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谭立春与被告陈英涛、庄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立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英涛、庄洪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立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3,0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分计算,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利息为4,560元,以本金16,0
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分计算,从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利息为1,536元,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分计算,从2019年6月9日起至2022年7月9日利息为5,772元,本息合计24,868元;2.从2022年7月9日后的利息被告继续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3.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7年3月7日,二被告因孩子上学急需用款,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月利息1.2分,口头约定期限一年,有借据为证。逾期被告于2018年10月4日,给付本金4,000元,下欠本金16,0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分计算,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下欠利息为4,560元,又于2019年6月8日给付本金3,000元,下欠本金13,000元,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分计算,从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下欠利息为1,536元,下欠本金13,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陈英涛、庄洪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英涛、庄洪艳系夫妻关系,庄洪艳于2017年3月打电话称因其儿子要去北京上学需要借20,000元学费。谭立春向案外人其三姨邵淑艳借款20,000元,该20,000元是案外人邵淑
艳放在谭立春母亲邵淑琴处的现金。谭立春于2017年3月7日将该款存入庄洪艳的儿子陈鹏飞的银行卡中,庄洪艳因在外地过了十几天后将该款的借据送到谭立春的父母家中,该借据内容为“借据,2017年3月7日,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上款系陈英涛陈英涛庄红艳借款,利息千分之十二(1分2厘),借款人庄洪艳(按印)、陈英涛(按印)”。
另查明,陈英涛、庄洪艳在2018年10月4日将本金4,000元现金送到谭立春的父母家中,并且谭立春的父亲谭景太在借据背面书写字据,内容为“2018年10月4日已付肆仟元,4000.00元,收款人谭景太”;陈英涛、庄洪艳又于2019年6月8日返还本金3,000元。此后谭立春多次索要,陈英涛、庄洪艳本息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英涛、庄洪艳向谭立春出具了借据,陈英涛、庄洪艳就应按照约定或在谭立春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借款,陈英涛、庄洪艳未及时偿还借款,其行为属于违约。对于谭立春要求陈英涛、庄洪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谭立春主张二被告支付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利息4,560元、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利息1,536元,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利率12‰,经核算,主张的利息合计6,096元,不超过约定的月利率12‰,本院予以支持。谭立春主张的按月利
率12‰支付自2019年6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陈英涛、庄洪艳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英涛、庄洪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谭立春借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6,096元,并按月利率12‰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210.85元,由陈英涛、庄洪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馨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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