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0.03.03
【字 号】皖发改财金〔2020〕98号
【施行日期】2020.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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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发改财金〔2020〕9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等要求,现就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动态调整。
  1.医疗应急物资。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活动,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作用的;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四)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六)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申报审核流程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密切协作,建立内部审核工作机制,会同科技、农业、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接受省级对口单位业务指导)共同审核,筛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并留存工作底稿备查。省有关单
位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
  各市、省有关单位于每周一12:00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汇总确定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名单,及时推送安徽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单位,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四、企业名单管理
  各市、省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名单管理办细则,明确申报流程和具体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名单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及时调整出名单,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省税务局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定企业失信行为,将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安徽”“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开,并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企业名单申报工作截止日期,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另行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3日
    附件1:信用承诺书
  附件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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