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05.13
∙【字 号】
刚刚武汉发布最新隔离政策∙【施行日期】2003.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务网站的管理,发挥政务网站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公众网上设立的中心网站和市级国家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级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的分网站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四条 网站的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软件、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中心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对分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武汉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承担。
计划、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宣传、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与网站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会同市发展计划等部门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编制本市网站建设
与发展规划,制定网站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运行规程以及服务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发布前建成的分网站重新组织认证;不符合网站建设规范或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应指导和督促其加以改进。
第八条 网站设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网站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严格执行网站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运行规程及服务规则;
(三)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中心网站提供有关栏目的信息;
(四)保证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五)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及机构设置;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及;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网站应设立“企业之窗”、“便民之窗”等栏目为企业和市民服务。
其他市级国家机关和市级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确定应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本市中心网站的域名为v;行政机关设立的分网站的域名为v,其中xxx为该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首字母的组合;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分网站的域名为,其中xxx为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首字母的组合。
使用网站域名应向市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务的规范格式为:*************,其中xxx为使用者自定义的字母、数字、下划线、短横线等符号的组合。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应在中心网站设立政务服务器,供网站设立单位和网站专职工作人员使用。
中心网站政务服务器的管理人员应维护政务用户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资料。
第十三条 分网站彩虚拟主机方式的,由信息中心负责其网络和运行管理。分网站设立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发XXX上传密码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分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由设立单位负责网络和运行管理。
信息中心应保证中心网站安全可靠地运行,并会同各分网站设立单位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网站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不同的网络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采用统一CA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采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加密等安全技术及手段,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站设立单位的政务信息和转载新闻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网站只能转载由市宣传主管部门规定的媒体发布的新闻。
市宣传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信息产业部门加强对网站新闻发布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并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应加强对网站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网络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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