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4.12
【字 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增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开放引领、绿发展、产城融合和创新驱动原则,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吸引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全面建设广州东部枢纽,打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深联
动发展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新兴智造高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制定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法建立增城开发区事项报批绿通道。
  第五条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增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增城开发区行使市人民政府交由行使的管理权限,负责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负责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增城开发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六)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公布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承接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指导、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增城开发区的财政支持力度,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筹集,为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增城区人民政府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促进开发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
  管委会应当在管理体制、审批服务和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健全适合增城开发区发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增城开发区的投资建设、资源配置使用以及运营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出调整决定;本市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出调整决定。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等内容。
  管委会应当坚持全市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依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功能分区,保障重大公益性项目、跨区域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增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科学推进增城开发区交通、能源、信息、供排水、地下综合管廊、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东部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增城开发区与市中心城区、珠江口两岸城市、港澳地区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促进交通基础设施与园区的有效衔接。
  管委会应当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完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智能网络,推进建设智能化的交通、电网、气网和供排水保障系统,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对增城开发区范围内列入省市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管委会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一)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重点发展的产业;
  (二)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三)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制度,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立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制度,通过提高容积率、厂房分割转让、收储合理补偿、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探索留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土地利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依法依规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出让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在编制增城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划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跨区域项目需要占用增城开发区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前,征求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四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打造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托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特农业等旅游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开展民俗、公益等特活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山水文化宜游区。
 
第三章 产业发展广州外贸服装批发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产业促进政策,并参考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知识产权、人文教育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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