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儿童入学年龄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二、学籍建立
第五条(学制规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第六条(招生要求)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其满足入学年龄后,按照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籍,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就读经历。
第八条(学籍注册要求)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全国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除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为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学生补建学籍时,须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方能补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籍定位)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转接或新建学籍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三、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相关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