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与发展策略
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与发展策略
教育是残疾儿童的基本需要之一,也是他们提升文化水平、走向自立、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的重要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残疾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融合教育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目前我国融合教育存在理念不到位、社会福利政策不够完善、社会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基于此,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融合教育的成功经验,努力完善我国融合教育制度。一是转变理念,营造融合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以政府为主导,持续推动政策创新。三是以需求为本,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标签: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社会政策;社会服务
一、残疾儿童与融合教育
随着社会流动加速、家庭小型化和婚姻脆弱化,各种儿童问题不断发生,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第一次在全国性政府文件中提出“困境儿童”的概念,并将其细分为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残疾儿童作为“困境儿童”中规模最大的亚体,是指14
周岁以下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儿童。残疾类别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由于健康和年龄的双重弱势,残疾儿童在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目前,残疾儿童具有体规模大、体需要复杂且不易满足、教育问题突出并容易引发集体行动等特征。第一,从体规模来看,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共有残疾儿童约387万人(指0至14岁儿童),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4.66%。其中学龄期残疾儿童(6—14岁)246万人。从残疾类别来看,我国现有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如此规模的残疾儿童对其背后的家庭、社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第二,从体需要来看,目前儿童残疾状况较为复杂,既有生理方面的,也有精神心理和智力方面的,还有多重残疾的情况。生理方面的残疾表现为肢体方面和五官方面的缺陷,比较容易识别,如传统的盲、聋、哑和四肢的残疾;精神心理和智力方面的残疾则难以识别,社会公众对此了解较少。如此多类别的残疾儿童,其需求也是多方面的,教育、康复和就业成为其最迫切的三大需要。但实际上,由于问题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残疾儿童的需求难以得到满
足。第三,从教育来看,教育是残疾儿童的三大需要之一,对于他们成年后的自立具有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残疾儿童尤其是精神残疾儿童受排斥的问题非常突出,部分儿童被拒绝入学或被劝退事件屡屡发生。如2012年9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一自闭症儿童被19名家长联名赶出学校”事件、2014年12月发生的“珠海家长联名阻止自闭症少年入学”事件等。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的教育成为政府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传统上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实行隔离教育,即正常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特殊学校主要针对盲聋哑学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职业培训和技能教育。这种教育方式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普通儿童对残疾儿童缺乏了解、不利于残疾儿童的社会融入等缺陷。同时,这种教育模式对新出现的残疾儿童体,如自闭症儿童、智力障碍儿童等无能为力。鉴于此,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融合教育”被引入我国残疾儿童教育领域。
根据新墨西哥特殊教育中心的定义,融合教育是指所有的残疾儿童必须在有足够资源、并以同龄儿童为主的自然环境、班级、学级以及社区的教育环境中受到教育。这即是说,所有儿童均应成为任何教育环境中真正的一员,并与其他儿童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从这
一定义来看,融合教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并不是让残疾儿童仅到学校受教育而无资助;二是根据残疾儿童的能力去提供其所需要的帮助,以保证他们的成功;三是将残疾学生作为全班学生中真正的一员而不是一个访问者,残疾学生与非残疾学生的比例必须按照正常学生与残疾学生的比例安排;四是残疾学生与其他学生同等对待,只是残疾学生的学习进度及难度安排要因人而异。融合教育在满足残疾儿童需要、促进其社会融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进行融合教育的探索。1988年7月11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随班就读”这一概念。1990年和1994年,国家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以法律和法规形式对随班就读予以规定。此后,随班就读成为我国推行融合教育的主要方式。国家教委也发布了随班就读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对随班就读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二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三是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四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五是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可以看出,随班就读是我国特殊教育实际与西方融合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形式,是在我国经济文化不发达、各方面因素受制约的情况下发展特殊教育的一种明智选择。但是,我国普通学校的融合教育几乎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硬件和软件支持,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融合教育时几乎没有享受到特殊的服务,常常出现“随班就座”“随班混读”现象。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以随班就读为主的融合教育面临着理念、政策设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诸多困境,影响着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1.融合教育的相关理念缺乏
融合教育不仅意味着教育方式的改变,而且意味着教育理念的转变。西方融合教育的背后是平等、个性自由、尊重差异、多元化等西方价值观念,他们从人权和平等的角度强调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要尊重个体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课程设计,实现教育方式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这方面的理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合教育的开展:第一,把残疾人视为需要同情和救助的弱者,并基于此制订一系列政策措施。这容易强化残疾人的弱势
和“无力感”,不利于他们的自立。第二,缺乏权利意识,没有认识到残疾人具有与正常人同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权,它作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其走向独立的重要途径,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第三,教育过程中过于强调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校教育是以学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的,对学生的个性和差异重视不足。而残疾儿童在学校学生整体学业成绩和课堂教学中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残疾儿童受学校和普通儿童家长的排斥,使随班就读效果不佳。这也跟我国融合教育开展时间短、公众对融合教育了解有限、学校和普通儿童及家长对融合教育存有疑虑与担心有很大关系。
2.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呈现“碎片化”和应急性特征,难以保障残疾人正当权益的实现。第一,法律法规政策存在缺陷。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把“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作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育的连贯性,对学前教育重视不够,从而在教育过程中容易错过残疾儿童矫正的最佳时机。第二,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毋庸置疑,上述法律法规
对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相关的细化措施没有跟上,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大打折扣。目前,残疾儿童入读正常的幼儿园、小学仍然遇到许多困难,家长不得不动用各种关系来达到目的。第三,相关的资源支持不足。国际融合教育发展的历史与实践证明,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开展离不开物质、专业人员和服务等相关资源的支持,这是融合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普通学校用于推广融合教育的拨款逐年增长,同时以全校参与模式来实施融合教育;在全校参与模式架构中,普通学校真正关注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并配备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资源;教育主管部门也为学校提供额外支援、教师培训以及专业支援。而在我国大陆地区,融合教育主体不明、主管部门不清、资源支持力度不足,这些均导致了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面临重重困难,动力不足。
3.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低
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服务支持,但我国与融合教育有关的社会服务严重缺乏,仅有的社会服务专业化程度也较低,难以为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第一,专业人员匮乏。目前普通学校大多没有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现有的教师也基本没有经过特殊教育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对融合教育了解甚少,他们急需得到巡回教师、各类专业人员的
支持、指导与帮助。但是,现阶段我国巡回教师制度并不健全,社会工作者、言语师、物理师和康复训练人员更是严重短缺,导致随班就读的教师和学生在遇到实际困难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如一些学校接纳了残疾儿童,但由于没有专业人员,又缺乏外在资源支持,“随班就读”变成了“随班混读”。第二,社会服务评估缺乏。融合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评估,这里的服务评估既包括对特殊儿童需要的评估,也包括对教师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的评估。但目前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缺乏,社会服务评估大多由高校教师兼职进行,评估手段和评估技术滞后,这些均制约了现有的评估质量和评估效果,导致学校教师和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难以得到合理承认,影响了相关教师和社会服务人员从事融合教育的积极性,不利于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发展策略
融合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将残疾儿童接纳到主流学校或主流社会中来,而且更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扫清所有儿童全面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实现其全面发展。这是实现残疾儿童权利的需要,更是教育公平的体现。要突破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融合教育的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探索有效的融合教育发展策略。
儿童入学年龄
1.转变理念,营造融合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全纳教育:未来之路”为主题召开了第48届国际教育大会,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已经达成推动融合教育的共识。发展融合教育需要改变原有的对残疾和残疾人的理念,营造一个宽容、接纳的社会环境,促进少数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发展。第一,优势视角。从优势视角来看,残障只是个体部分机能的丧失,并不影响个体其他部分机能的正常发挥,甚至某些残疾人还具有一些超于常人的特殊才能。为此,应从残疾人的优势出发,采取多种措施使其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第二,增权理念。教育权是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和青少年的基本权利,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来创造条件,实现其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2014年1月出台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的“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也强调了这一点。第三,及早干预理念。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融合教育要及早进行,根据其年龄阶段和残障程度的差异采取不同措施。这需要通过公众教育、家长支持、政策研究与倡导等方式,使政府工作人员、普通学校师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充分认识到融合教育的重要性,进而支持融合教育,为融合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以政府为主导,持续推动政策创新
在现阶段,发展融合教育,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借鉴外来经验,结合本土实际,进行政策创新。这是由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的:一是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决定了大部分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做好残疾儿童的融合教育;二是融合教育的非营利性以及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市场化的公司难以介入并提供有效的服务;三是现阶段社会服务机构的规模和专业化程度有限,提供服务的能力也有限。因此,政府主导融合教育的相关福利政策,并对相关的社会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成为必然。从目前情况来看,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策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完善。要对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相互矛盾和容易引起歧义之处予以修正,增强其内部的一致性。同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普通学校、服务机构、家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对违反相应法规的人员和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第三,引导和培育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融合教育。将从事融合教育时间较长、声誉较好的社会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促使其扩大规模、提升专业水平。鼓励其与普通学校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社会服务与普通学校教育相互合作与有效衔接。第四,加大对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在经费、培训和服务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之间的伙伴关系,提升融合教育的质量。3.以需求为本,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融合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社会服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到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服务中,如广州市杨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壹基金、郑州市梓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机构以社区教育、项目资助、小组活动等方式为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增强社区成员对于残疾儿童的了解,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但是,社会服务离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提升其服务水平。第一,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本。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不仅需要注意到残疾儿童多方面的需求,而且需要从服务项目的设计、实施、评估等多个环节开展工作,满足残疾儿童的多元化需求。第二,社会服务多元化。这种多元化表现为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等方面。在服务提供主体方面,融合教育的发展需要特殊学校、普通学校、政府、非政府组织的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在服务对象方面,需要尽最大努力将各类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纳入其中,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在服务内容方面,需要根据残疾儿童不同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第三,社会服务专业化。这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上。需要在普通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对现有人员再培训的方式来提升服务人员和服务内容的专业水平。一方面要引进经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来从事融合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岗前培训、轮训等方式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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