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础教育统计指标解释
1、 学年:
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每年的九月一日到第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年初”指第一学期开学时,“学年末”指第二学期结束时。
2、学校
学校:学校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招收适龄人口实施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设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城市、县镇、农村:按学校所在地分类,各类学校可分为城市、县镇、农村。
城市、县镇、农村的划分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
城市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县镇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农村是指城市、县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县镇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农村是指城市、县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学校办别:按学校办别分类,小学、普通中学、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工读学校可分为教育部门和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三类:
(1)教育部门办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校;集体办是指校舍、师资、经费等主要由乡(镇)、村、街道集体单位负担(辅以财政专项补贴)的学校;
(2)民办学校,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其他部门办是指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
学前教育(幼儿园和学前班):幼儿园是指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寓教于动。设立幼儿园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并予备案。
学前班是指在部分不能满足学龄前幼儿三年入园的地区,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学前班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城市弥补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
按学校办别分类,幼儿园、学前班可分为教育部门、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四类:
(1)教育部门办: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2)集体办:指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3)民办
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公民个人、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4)其他部门办:
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妇联、工会、共青团等众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或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
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国家和社会要提供条件使每个儿童和少年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家长也要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通过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育来实现。
规定年制:规定年制是指当地政府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时间年限。目前,我国义务教育主要有两种年制,五.四制和六.三制。五.四制是指小学规定年制为五年,初中规定年制为四年;六.三制是指小学规定年制为六年,初中规定年制为三年。
规定入学年龄:规定入学年龄是指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少年的实际入学年龄。各地小学规定入学年龄和初中规定入学年龄要相互衔接。如实行六.三制义务教育的地区,若小学规定入学年龄是6周岁,则其初中规定入学年龄就是儿童入学年龄12周岁。
普通中学(普通高中、普通初中):普通中学分为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两个阶段。
(1) 普通初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小学毕业的适龄人口进行初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
(2) 普通高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
(3) 完全中学是指普通初、高中合设的教育机构。
(4) 一贯制学校是指在一所学校连续实施中小学教育的机构。其中包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实施高中教育的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职业初中: 职业初中是指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招收小学毕业生实施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机构。
职业初中按学校性质类别可分为:
(1)独立设置的职业初中。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职业初中
(2)普通中学、其他单位附设的职业初中部。
初等教育(小学): 小学是指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学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教学机构。小学教学点是指为方便学龄儿童就近入学,在小学校本部以外设置的教学单位(含巡回点和下伸点)。
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指由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举办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挽救教育的教学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盲聋哑和智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普通或职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机构。
少数民族学校 :少数民族学校是指专门为汉族以外的民族独立设置的学校。包括民族自治地区举办的学生大部分是少数民族的普通学校。
3、教学班
教学班:教学班是指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复式班:复式班是指因各年级学生人数太少,不能单独组成一个教学班,而将几个年级的学生组成一个教学班,实施不同年级教学计划的教学班。统计时复式班只作一个班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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