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法国宪政历史
法国是首开西方民主政治先河的典型国家之一。法国历史上封建王权政治的消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创立与变迁,经历了一段波浪起伏、剧烈斗争的曲折历程。它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契机,前承18世纪启蒙运动的理论熏陶,借助第三等级限制王权、取消贵族特权并建立资产阶级新型民主政治的强烈愿望,通过革命暴力、流血恐怖的极端形式,在新旧两种势力、进步与保守、君权与民权之间展开了殊死较量,革命的总进程是一步步将近代法国政治制度推向稳定与成熟。
在近代法国政治制度的变迁中,宪法制度的演变无疑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就世界历史范围而言,法国宪法制度的演变模式也具有典型意义,法国历史上的每一部宪法,都是各阶级阶层、各种政治势力、各种理论派系彼此斗争的历史缩影。从数量上看,法国近代历史上制定的宪法比任何国家都多,“从1789年革命起至现在,法国至少有14部宪法,而在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从1789年至1815年,就有过7部宪法。”[①]因此,法国有“宪政试验场”之称;从内容上看,法国宪法经历君主立宪、共和与帝制的交替更迭,体现于宪法中的民主性与保守性此消彼长,从而映射出错综复杂的革命风云;从形式上看,由于国内阶级矛盾异常尖锐激烈,国际上又受到欧洲反法联盟的多次围攻,法国宪法制度循着一种与英美制宪历程大相径庭的独特模式,即激进的暴力的模式而发展,历时长久才走向稳定与成熟。在法国制宪运动中,激进
与暴力手段贯穿始终,构成法国历史上最动荡、最悲壮而又最富戏剧性的一页。
法国近代宪政运动的两个阶段
综观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来的制宪运动,不难发现其基本特点和运行轨迹。法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是在革命运动中逐渐建立和完善的,但它经历了相当长时间激烈动荡和频繁更迭的历史过程。总起来看,理论上的先导性和超前性是其最基本的特点之一。法国宪法先理论后实践的特点,客观上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它既导致法国制宪运动有章可循,有源可溯,又使新宪法往往超越时代,结果激进的宪法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于付诸实现,甚至有流产的危险。
法国制宪运动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宪法理论流派众多,主张各异,这使宪法的原则精神和严肃性受到削弱,因而人们可以时常看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各利益集团、各阶级阶层恣意践踏宪法的混乱状态。同时,1789年大革命胜利伊始,就暴露出各阶级宪法观的严重分歧。有的宪法理论家崇尚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有的主张以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为立宪之本。譬如,孔多塞就极力倡导法国政治制度的最高目标是保障天赋人权,宪法的核心内容应是一个人权宣言;法国宪法学界泰斗西哀耶斯,则主张法国宪法理论应把三权分立学说,社会契约论综合地体现于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之中;西哀耶斯穷毕生精力于法国制宪运动,先后参与了八、九部宪法的制定,其影响超过孔多塞而盛名远播。
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开端,法国制宪运动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历史交替而从未中断过,几乎每次政治制度的转型都定然会掀起一阵制宪热潮。这期间,法国经历了君主立宪、共和政体和帝制的交替更迭,所颁布宪法之多,政府机构名称变更之频繁,俱为欧美各国所少见,正如恩格斯所说,“法国是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历史上的阶级斗争,比起其他各国来,每一次都达到更加彻底的结局;因而阶级斗争得以进行,阶级斗争得以表现出来的变换不已的政治形式,在那里也表现得最为鲜明。”
综观法国近代宪政运动的演变,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制定了七部宪法:1791年宪法(吉伦特派的君主立宪政体)、1793年宪法草案(雅各宾派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未获通过)、1795年宪法(热月党人的“共和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拿破仑共和国,共和八年宪法)、1804年宪法(法兰西第一帝国)和1815年宪法。总起来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与专制性的消长呈抛物线状,革命前期,民主性稳定扩大,专制性逐渐减弱;革命后期截然相反,专制性越来越强,民主性逐步缩小。究其根源,前期资产阶级面临复杂险恶的国内外形势,需要利用人民众尤其城市无套裤汉的革命力量,借以摧毁国内外封建势力,巩
固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达到这一目的,资产阶级革命就结束了,因而在后期,法国资产阶级逐渐背弃了人民众。由于害怕人民众的革命,甚至与封建势力相互妥协,最终滑向拿破仑式的军事官僚独裁统治;其次,法国革命时期的制宪运动,带着某种宪政实验和政体类型探索的性质,伴随着历次革命风暴或重大历史事件,君主立宪、共和与帝制三种类型的宪法相继出台,君主立宪是资产阶级企图与贵族妥协的产物;共和政体则反映了资产阶级与旧贵族决裂,从而在某种程序上依靠人民众支持的政治愿望;帝制则是大资产阶级既反对旧势力复辟又害怕人民起义的专政。三种政体的交替更迭,一方面反映了法国阶级斗争异常激烈尖锐,任何妥协和解政策都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暴露出资产阶级的不成熟性,进而导致法国宪法的不稳定性。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复辟王朝到第二帝国时期)。先后颁布1814年宪法、1830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0年固定帝国元老院法令(未实施)第四部宪法。这一时期,自由资本主义经历了第一次产业革命,机器大工业取代了效率低下的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工业资产阶级经济政治实力进一步增强,资产阶级政权得以巩固强化,宪法也趋于成熟;同时,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新型斗争形式,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种势力的较量给宪法注入了新的内涵,“自由、平等、博爱”的时代精神在宪法
中有所体现,尤其重要的是,大革命后期取消的普选权问题在这个阶段稳定地确立下来。
 
3 法国近代宪政模式及其基本原因
法国宪政运动的历程同英美等国大异其趣。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开始的制宪历史始终交织着激烈的政治斗争与暴力冲突,从根本上说,是各阶级争夺法国政权的必然结果。两种宪法体系——共和宪法与帝国宪法的更替成为法国历次政治体制转型的标志,这就决定着法国宪政演变的基本模式必然是激进的暴力的模式。法国历史上的共和宪法基本上以1791年、1793年和1795年宪法为核心,是帝国宪法的对立物,而从波拿巴共和8年宪法开始,以后历届帝国宪法都自成体系,这样法国历史上就长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之争,隐蔽其后的则是两种政体及其代表力量的此消彼长。在如此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政治主张和治国理论的冲突中,非暴力无以自存,非革命无以夺权,这就决定了法国近代政治制度和宪政运动的演变较英美各国具有更猛烈、更激进的彩。
法国宪政运动之所以以激进、暴力形式演变,原因是很多的,真正的原因并非完全存在于革
命运动之中,而是存在于革命运动所赖以产生的社会历史土壤中,应从法国历史长河中探索荡起激流的缘由。当然,法国宪政运动既源于理论,又成于实践的独特性,也使得这场制宪运动的内在形式更加复杂。
法国参议院
法国两院制议会中的第二个议会,第一个议会是众议院。参议员是由约15万名地方代表和地方政治家间接选举的。一个地区的地方代表人数与该地区的人口数量有关,但不完全成正比,总的来说乡村地区较城市地区的选票多。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在法国政治中他们参加立法,但是他们的决定可以被众议院否决。参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权力有限:虽然参议院可以向政府提问和公开调查结果,但是形式上参议院没有制裁政府的权力。
法国参议院目前的状态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宪法规定的。这部宪法最重要的更改在于加强总统和政府的权力,同时削弱议会的权力。法国政府拥有多种渠道来介入参议院的内部工作程序。因此在法国社会上始终有对参议院的批评,甚至有人质疑这样一个虚弱的议会是否有必要。
2001年的宪法修正给予参议院更多的自主权,把参议员的任期从九年缩短到六年,参议员的最低年龄从35岁降低到30岁。由于在选举参议员时农村地区的选民占多数,因此从1959年参议院设立以来它的多数始终代表市民阶层和保守
派。
 
权利
  根据法国宪法参议院的权力和众议院的权力不一样。参议院可以提交新法律或者建议修改已有法律。要使得一部法律被通过,参议院和众议院理论上一致通过。假如两院之间有意见分歧,则众议院能够压过参议院。除此之外参议院和众议院可以各派60名议员组成宪法会议(Conseil constitutionnel)来审查一部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1958年颁布的宪法大大地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它包含着一个非常明确规定的内容范围。只有在这些范围里议会有立法权,其它方面全部是依靠政府法令来管理的。假如议会决定设立一个在这些范围外的法律的话宪法会议必须阻止该法律的施行。
参议员和众议员
议会拥有立法权的范围包括:公共自由 刑法 税务 财务 国防 行政管理 教育 私人财产 劳工 社会保险的财务(从1996年开始)
    实际上政府有许多机会可以介入立法过程,因此实际上由议会发起的立法几乎从来没有被通过过。比如假如该法案会导致公共收入降低或者公共支出提高的话,政府有权宣布一部法案无效。此外政府还可以加速立法过程。它可以将一部法案定义为急迫,这样议会就没有那么多时间来讨论这部法案了。同样地政府也可以拖延立法过程。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可以将一部法案的通过与否与信任投票联系到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众议院必须在24小时内对政府进行信任投票(motion de censure),否则的话该法案自动生效。最后总统也可以将一部法案直接提交全民公投,由此绕过议会。
 
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
  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由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副主席。职责是:就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对司法部长有关
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时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具有对法官的惩戒权。司法部则从事司法行政管理,掌管法院系统的行政组织、人事调动和活动经费等
主立宪制*共和制
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君主立宪制起源于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这种政治
体制将封建时代的君主和控制上院的贵族与资产阶级的民主政 治巧妙地结合起来。英王作为
世袭的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规定 享有某些最高权力。同时,英王权力的行使要按照宪法的规定, 并受到内阁的限制。今天,除英国外仍有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实 行君主立宪政体,它们当中有日本、加拿大这样的西方大国, 也有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等 欧洲和大洋洲国家。
君主立宪制下的国王是“统而不治”、“临朝而不理政” 的。君主的权力虚有其表,其一切行动和政务都要遵照宪法的 规定,完全服从内阁的控制与安排。这样,君主立宪制与专制 君主制相比,就有了本质的不同。国王基于宪法而存在,而宪 法又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从这一点上说,这些君主与其他资本 主义国家的民选元首已没有本质差别,所以人们形容君主立宪 制是“世袭总统制”的变种。现代君王的权力虽徒有其表,但 并非在政治实践中无所作为。由于他们远离政治,超然独立于 党派的政治斗争之外,因此具有保全议会中的民主政治、保护 行政连续性和抑制急剧变革的作用。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另一种政体形式。这种形式 萌芽于16世纪,到18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正式确 立,并在以后的200年间被多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所接受。 在民主共和制下,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国家元首由 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因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 这种制度又可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的国 家,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政府,政府以总理
为首脑并对议 会负责,所设总统的职责是礼仪性和象征性的。在总统共和制 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集外交、内 政大权于一身。总统定期选举产生,政府部长由总统任命。总 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但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 统可行使否决权。美、法等国实行的就是总统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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