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地方本科高校特别是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强调对口法律职业,这一逻辑错
误地造成了法律人才供需结构失衡。事实上,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学科融合是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然路径。为此,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该发挥财经学科优势,在“法学+会计”“法学+金融”“法学+商贸”“法学+财税”等学科融合类型上寻求突破以培养几种常见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当前,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科融合面临着一定的现实难题,需要通过选择合适的学科融合具体模式来予以解决。
万有引力常数[关键词]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学科融合
[中图分类号]C9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437(2020)02-0151-04
[收稿时间]2019-03-18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5JGB37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梁胜敏(1979-),男,湖北仙桃人,法学硕士,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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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工商银行卡号——以新建财经本科院校为例
梁胜敏毕业生自荐书范文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3)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地方本科高校特别是新建财
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主要以传统学科专业教育为主,强调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能够对口,以至于法律人才同质化比较严重,法律人才专业知识结构和技能单一,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这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上理顺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合理定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此,在地方高校应用型转型背景下,培养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娴熟技能并能解决该领域法律难题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自然成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现实选择。这也符合2018年4月发布的最新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法学类专业有关人才培养目
标的规定,即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琉璃美人煞前九世一、新建财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逻辑必然性
(一)法学专业对口法律职业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之逻辑谬误
1.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对应关系的逻辑错误造成法律人才供需结构失衡
对于法律职业的理解,一般以“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为切入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指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广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则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包含立法人员、公证员以及书记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法律实践者或法律辅助类应用型人才。当前,各行业、各领域需要大量的法律
人才,事实上,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从事非法律职业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然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能够对口,这导致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与技能单一[1],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很多领域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2.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并非必然对应关系专业与职业之间并非完全的“一对一”对应关系,更多的是“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一对多”对应关系主要体现在“厚基础、宽口径”的专业,其对应多个职业
目标,“多对一”对应关系是指多种专业都可以发展到某一种职业的情形。
事实上,法学本科毕业生去向呈现多元化态势,一部分毕业生选择继续深造,少部分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绝大多数选择进入国家机关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涉及法律的工作,这些工作尽管都需要运用到法律专业知识,但都属于从事非法律职业。可见,无论是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律职业高度专业化,需要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法律思维、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等专业素养,加上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允许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报考,法学以外的专业很难发展到法律职业,专业与职业的“多对一”“多对多”对应关系基本不适用于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的低通过率,加上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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