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未来大亨奶品商行、某某某某购物商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未来大亨奶品商行。
经营者:***,*,**,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
被告:*****购物商场。
经营者:***,*,**,住******。
被告:***,*,**,住******。
原告***未来大亨奶品商行诉被告*****购物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来大亨奶品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购物商场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来大亨奶品商行向**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60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26元(以拖欠的货款25607.4元为基数,自************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为826元)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与理由:原告是由经营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配送牛奶制品(如大亨牛奶、伊利牛奶、卡士牛奶等)。被告*****购物商场系由经营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玩具。*****左右开始,被告*****购物商场因经营需要,与原告进**务往来,向原告购买牛奶制品。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然而,原告向被告*****购物商场供货后,并未依约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期间的货款25607.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支付货款,未果。基于上述**,原告认为:一、原告与被告*****购物商场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购物商场及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责任。二、《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
产承担。”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购物商场的经营者,应当以全部个人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购物商场、***辩称:一、用原始***进行对账,以理清事件真相。被告认为:双方对**有争议,双方用**重新对账,可以很好地还原事件的真实情况,被告翻查***********金额共1931.40元,与原告举证的8749.50元不相符。被告翻查********原告与被告相关的***4张,金额共1412.60元,与原告举证的********欠条10106.70不相符。被告翻查************金额共1719.30元,与原告举证的6751.20元不相符。为查清**,被告要求双方用***重新对账。二、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1.被告与原告双方长期经营,被告从没有联系原告,向原告下达订单,或者要求原告安排业务送货。2.被告与原告双方从来没有就新品上架、货款结算等商业问题进行过商谈和对接,双方从没有发生款项结算的往来业务,被告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支付过款项。三、被告、原告与************三者之间的关系。************经营主体在实际经营中担当***总部的角,对外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结算。原告与***总部,双方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是由原告配送送奶制品到*****便利店下属各个门店进行销售,双方月初对上一月份的账目,然后由***总部负责安排汇款结算,双方从合作开始一直沿用这样对账和结算的惯例。被告是***下属连锁门店之
一,被告门店的日常收入统一归集到***总部的结算账户,各项支出(包括铺租、员工工资、水电通讯费用、货款等)也是由***总部统一安排支付。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货款3单,共25607.40元,是原告与***总部之间的债务关系,与被告无关。四、欠款收据的由来。原公司会计***自********已经从***离职。被告就相关事宜和***先生有过沟通,当时原告到***总部进行对账,账目明细核对清楚后,按以往一贯的工作流程:填写相关欠款欠条,是要盖************公章的,因为当时************的公章的保管人没有在总部,盖不到************的公章。***先生未能规范使用公章,用被告的公章对欠条进行盖章。请求法院在查清**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认定**如下:被告*****购物商场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被告***,成立于**********。
原告与被告于*****开始进行交易,由原告供应牛奶制品给被告*****购物商场。被告*****购物商场于***********出具三份《收款收据》给原告,其中NO:5251209的《收款收据》写明“欠大亨牛奶商行******货款8749.5元。此据汇款后作废。”;NO:5251210的《收款收据》写明“欠大亨牛奶商行******货款10106.7元,此据汇款后作废。”。NO:5251211的《收款收据》
写明“欠大亨牛奶商行*******货款6751.2元,此据汇款后作废。”。上述三张《收款收据》的合计货款金额是25607.4元。被告*****购物商场在上述三张《收款收据》上均盖上*****购物商场的印章。原告经多次催促还款,被告*****购物商场没有支付过货款,原告诉至**。
买东西货到付款
**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收**、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原告为其主张的**向**提供了被告*****购物商场盖章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两被告则认为原告所出示的三张《收款收据》,是原告与*****************之间的债务关系,与两被告无关。原公司会计***未能规范使用公章,用被告*****购物商场的公章对欠条进行盖章。**认为,两被告确认在《收款收据》上的盖章行为及没有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应认定两被告对该欠款的确认。两被告不能以其内部管理不善的原因对抗其在《收款收据》上盖章确认的法律行为。原告与被告*****购物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予以保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