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教师身份地位 教师任用纠纷 国外教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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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部分国家中小学教师地位
日本与我国相邻,自唐朝开始便开始文化交流,因此中日两国的文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方便进行比较。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的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等比较低,在1974年,日本制定了《确保教育人才法案》,法案等发布使得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比一般公务员高出16%,保证每年提升一级,还可以享有特别、抚养、住房、交通、燃料、进修等多种名目的优待。日本也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收到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教育公务员法约束。可见在日本,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属于教育公务员,经济收入也比较可观,也因此,中小学教师这个职业也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
在英国和美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的公务雇员,教师的雇佣与解雇适用学校雇员的法律规定,在英国教师是众多职业中最吃香的,深受大众偏爱。德国的教师身份属于国家公务员,并且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基本工资由《联邦薪金法》统一规定,还享有其他的福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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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法国在1889年确定小学教师为国家公务员,这有效的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并任职后,法国教师有30年职业保证。在朝鲜,教师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能参与国家大事的探讨,同时具有比同等学历从事其他职业更高的职业待遇。三国演义的主要内容
二、国内中小学教师的现状
近几年发生了几起出现在教师队伍中并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事件,这其中有发生在汶川大地震时“范跑跑事件”: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时任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老师的范美忠正在给学生授课,他丢下学生先行逃生,撤离到学校操场,班上的学生在之后才反应过来,陆续撤离到操场。在他之后的言论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解释“逃跑是自 己瞬间的本能行为,但同时也反映了他对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他并不认为作为一名老师,有为救学生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这样的行为和言论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对其师德问题进行了热议,有一部分人认为范美忠的扔下学生自己逃命的行为不对,也有对他在地震中选择逃跑的行为表示理解,但是对他之后的言论表示不认可,最后他被吊销教师资格证,并被学校解聘。还有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事件、充当“看客”的“杨不管”等等案例。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社会对教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具有很高的要
火炬之光2 洗点求,不论是道德层面还是行为层面。社会对教师有着极高的要求,那教师又是怎样的一种身份呢?
几时立春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育法》中没有明确说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与一般意义的劳动合同有何区别、“专业人员”这一解释只是对教师的职业性质进行了定位,对教师的法律身份并未明确说明,中小学教师因此成为了身份不明的职业体。
相关法律的不完备,造成了中小学教师身份定位模糊不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首先,《教师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打击力度,对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民事制裁措施,教师申诉制度也有待完善。中小学教师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这是一项重要的事业,然而中小学教师在福利的享有上面,却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此外再无其他的保障性条款。《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第
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通过对上述材料简单的对比可以看出,尽管中小学教师和公务员都被明确规定享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但是在对这项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中小学教师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国务院和教育部都出台过专门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政策法规,但是效果始终无法令人满意。长时间、大范围的拖欠工资问题若是发生在公务员身上,是不可想象的,然而这样的问题曾经长时间的发生在中小学教师身上,特别是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公务员身份明确,其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明确的规定和有效保障。在教师聘用的问题上,有学者指出,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解聘中小学教师事件反映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教师解聘的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教师被解聘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教师被侵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补偿和救济。公务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即《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是《教师法》中却没有同样的规定。
三、启示与建议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不明确,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与学校仅仅存在雇佣关系。而这地位不明确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首先,由于教师权利保障的配套法规未得到完善,在学校聘任制中,教师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同时在教师解聘制上,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操作随意。其次,由于教师权利救济渠道不充分,当教师权利受到侵犯时,仅仅参照《教师法》或其他的相关法律,以至于教师想要维护权利难度较大,救济途径有限。教育法制是一个由教育立法,守法,执法和监督等环节构成的完整动态系统。笔者认为明确教师法律地位,将小学教师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比较合适的选择。笔者认为,可建立受理申诉的专门机构,完善教师申诉制度,能够更有效的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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