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1、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人合和资合的有机融合。这种融合使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因为有限合伙人
虽然在分享收益分担亏损意义上仍是合伙的成员,但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有限合伙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能最大限度提高运营效率,相应增加资本收益。
    3、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4、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契约中的约定,构成对合伙人的各种约束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损失。
普通合伙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
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须向专门机关注册;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是合伙人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合伙模式探讨
2011-01-12 15:08:48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较低管理成本和更有效的决策机制等优势,并且较好的解决了当前信托存量账户稀少及不能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难题。
而投资者需要缴纳5%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成为制约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加上监管和销售上的不足,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有限合伙制尚未成为中国私募
基金的主流模式。
    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已经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目前,《基金法》修改正在进行,合伙制私募的法律地位和税收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空间巨大。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产生的背景
    2004年, 赵丹阳携手华润信托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在阳光下运作。此后,信托模式的私募基金在国内得到了大发展,成为中国私募证券基金阳光化运作的主流模式。
    2009年7月信托公司暂停开立证券账户之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方式开户受限,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不断寻新的运行模式发行产品。2007年6月1日,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但是,根据当时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行仍面临障碍。
    2009年12月21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新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
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明确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开辟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条新的的运营渠道。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运行特点
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合伙制作为私募证券基金全新的模式,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成立、发行、信息披露、费用提成等方面未形成统一的合同条款和运营模式,下面简单介绍目前成立的两只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
    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
    银河普润是我国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基金,成立于2010年2月。普通合伙人也就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任。
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银河普润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出资比例为1:1,最低规模1000万元,认购起步资金为30万元,基金存续期1
年,合同中规定股票投资总数不超过20只,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0.7元时就会清仓。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方面,与信托式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均年末一次性支付。
    从模式来看,“银河普润”只是采取了合伙制企业的模式,本质上还只是一只基金,公司本身并非合伙制公司。且银河普润的设计模式与“上海模式”的结构化私募信托基金更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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