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审核专用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印章)是我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代表邮政储蓄银行对外签署借款主体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协议书以及借款支用单等合同类要件时使用的业务专用章(存单质押贷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信贷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刻制和领用
第四条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和缴销,由各一级分行渠道管理部负责。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提出刻制申请和已刻制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发放、收缴工作。
若一级分行另有规定的,也可由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和信贷业务部负责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
、发放和缴销工作,但不得由二级分行以下机构负责。
第五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刻制规范:
(一)信贷合同专用章为铜质,圆形,环边,凸字,配用红印油,外沿直径为3.8厘米。
(二)信贷合同专用章中央刊五角星,外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及印章编号。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为一级支行(在不设一级支行的地区,为二级分行,下同)机构名称,名称应与《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一致,名称过长可适当缩小字体,如缩小字体仍不能满足,印章外沿直径可为4.0厘米。
“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字样在环形名称下部缺口处自左而右横行;印章编号在“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下方自左而右横行,编号样式为:00-0000,前两位为省代码,后四位为顺序号,从0001开始编起,顺序号由一级分行统一分配。字体、格式等见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件一。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一个一级支行原则上只刻制一枚信贷合同专用章,如
因为管理需要确需多枚信贷合同专用章,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各一级分行刻制的第一枚信贷合同专用章须报总行信贷业务部备案。各级分支行应按照我行业务用章有关规定颁发、启用信贷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使用、保管及检查
第七条启用信贷合同专用章时,应将启用材料(见附件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启用当天,应将启用材料传真到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备案。
第八条信贷合同专用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一级支行行长、主管副行长或信贷业务部主任。各级信贷业务部应指定本部门专人管理信贷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用印人不得为同一人,行长、主管副行长或信贷业务部主任不得为用印人。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信贷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和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用印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条信贷合同专用章严格限于签署个人类贷款合同要件,必须根据各贷款品种、操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协议书以及贷款支用单上使用,不得用于行政公文和非个人信贷业务合同文本。除总行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对外承诺或保证等事项。
邮政个人贷款第十一条信贷合同专用章应按照各贷款品种的要求,在规定的条件下随用随盖,严禁在空白合同、空白协议、空白支用单等上面预先加盖。
第十二条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应使用红印泥并且清晰可辨,必须在文件相应位置压盖部分内容,原则上应压盖有权人签章或日期。如果信贷合同专用章盖错或模糊,按规定需要重新加盖印章的,应在错误或模糊的印章边缘划叉注明或加盖“注销此章”戳记后办理,并由经办人签章证明。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用印登记簿(见附件三)由印章保管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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