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陈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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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龙园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罗少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英,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丽,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政个人贷款被告:陈闯,*,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被告陈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闯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18日止结欠的利息为8391.64元,2022年2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4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062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陈闯与案外人邓敏华共同共有的位于罗定市××路××道旁阳光都市××小区××座××幢××号房【产权证号:罗2***********】的不动产属于被告陈闯份额部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折价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成立罗定市苹塘镇勇闯食品批发部经营食品批发、零售。2019年11月4日,被告在网上向原告申请极速贷额度为300000元的贷款,贷款用途为:其他食品零售。当日双方网上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授信额度金额为300000元;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
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被告未按时支付到期债务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债务到期并要求原告立即清偿,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原告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于线上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经原告审核后,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约定支用借款金额为3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即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止,贷款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2020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发放了贷款。
2014年11月5日,被告与其妻子邓敏华离婚,2017年6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邓敏华共同购买了罗定市××路××道旁(阳光都市商住小区B座4幢2505号房)【产权证号:罗2***********】。经原告申请,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上述房产属于陈闯的份额部分进行查封,原告为此支出了保全申请费2062元。
贷款到期后,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定还款,至2022年2月1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含罚息)8391.64元,合计308391.6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诉讼中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证实2019年11月4日,被告在网上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0元,经原告审核,同意被告的贷款申请,双方签订合同,并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300000元;3.线上贷款人脸识别,证明被告在线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进行了人脸识别,4.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发放了贷款给被告;5.还款流水清单、放款截图、欠款截图,证实被告的欠款情况;6.入库律师事务所服务框架协议、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明细表,证实原告为本案起诉支出律师费2400元。
被告陈闯未作答辩,亦未提交有证据。
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4日,原告(甲方、贷款人)与被告陈闯(乙方、借款人)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合同编号:4499906Q2***********),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授信额度为3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2019年11月4日,被告陈闯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支用协议-“极速贷”》后,向原告申请支用了借款300000元,借期为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4日,借款利率为8%,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用途为其他食品批发,放款及还款账户为被告陈闯名下的银行账户6217********。
被告在还清2019年11月4日所借的300000元借款本息后,又于2020年11月5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支用协议-“极速贷”》,向原告申请支用了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借款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用途为其他食品批发,放款及还款账户为被告陈闯名下的银行账户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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