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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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住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新河西路西侧。
负责人:林俊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钟新安,*,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房小花,*,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温思古,*,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告钟新安、房小花、温思古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新安、房小花、温思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新安房小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4432.52元及其利息、罚息(至2021年3月22日共拖欠利息、罚息共7242.6元,此后的罚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本金114432.52元的年利率18.79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温思古对被告钟新安上述借款本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钟新安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9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贷款利率:14.46%,约定分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即每月需归还本息9646.1元(详见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的贷款,罚息利率按在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原告履行发放借款200000元给被告钟新安的义务。但借款后,被告钟新安只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自2020年11月19日开始没有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1年3月22日,目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14432.52元,利息及罚息7242.6元。此后的罚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本金114432.52元的年利率18.79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房小花,系钟新安之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温思古是保
证人,应对被告钟新安拖欠的借款本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时,原告补偿说明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有两次还款,分别还款2000元和896.95元。截至2021年7月26日,被告钟新安拖欠原告本金111535.57元,利息、罚息合计13772.37元,本息合计125307.94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具有金融业经营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证明被告钟新安、房小花、温思古的民事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钟新安、房小花于2006年5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复印件、《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小额贷款借据》复印件、《还款计划表》复印件、《放款清单》打印件、《还款流水清单》打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钟新安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9
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房小花系钟新安之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温思古是保证人,对被告钟新安拖欠的借款本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履行发放借款200000元给被告钟新安的义务。5.《证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钟新安借款后只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归还本金合计为85567.48元,归还利息及罚息合计为22082.79元。被告钟新安自2020年11月19日开始没有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3月22日,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14432.52元,利息及罚息7242.6元的事实。
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21年7月26日的《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截至2021年7月26日,被告钟新安拖欠原告本金111535.57元,利息、罚息合计13772.37元,本息合计125307.94元。
邮政个人贷款被告钟新安、房小花、温思古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原告依法提交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1日,被告钟新安因购买汽车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申请20万元的贷款额度。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钟新安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借据》,合同约定原告发放给被告钟新安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年利率按14.46%计算,被告钟新安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钟新安若未按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为18.798%。原告有权在被告未按期支付到期未清偿债务的违约情形下,宣布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债务。被告房小花以被告钟新安配偶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日,原告与被告温思古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温思古对被告钟新安履行上述《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依约履行发放借款20万元给被告钟新安后,被告钟新安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讨,被告钟新安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房小花、温思古也未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原告于2021年6月3日以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起诉。
原告起诉之后被告钟新安向原告还款2896.95元。截至2021年7月26日,被告钟新安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11535.57元,利息、罚息合计13772.37元,本息合计125307.94元。
另查明,被告钟新安与被告房小花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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