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06.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
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黄金期货交易规则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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