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并政办发〔2014〕8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太原食品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3号)、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14〕3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14〕13号),设置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将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职责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2.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工作职责。 3.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4.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太原市“质量强市、名牌兴并”发展战略,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市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
励制度。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配合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指导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指导监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贯彻落实标准化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市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政府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依法对全市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机制和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依据《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九)加强节能减排领域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建立健全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技术基础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管理局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城六区分局和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分局,指导县(市)质监部门和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监局设11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质监系统的文电、会务、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应急管理、宣传报道、信息化建设和市人大和市政协提案、议案答复等工作。 (二)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等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研究,组织地方立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和培训教育工
作;办理、更换执法证件,指导全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工作;组织案件审理、承担行政复议、承办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报备工作;指导全市质监系统普法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局机关及全市质监系统计划、财务、基本建设等财务制度;组织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市局机关及全市质监系统财务、基建项目、资金、国有资产;负责财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全市质监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并实施全市质监系统拟定科技发展规划,推进“科技兴检”战略。 (五)质量处 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推进“质量强市、名牌兴并”战略,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相关职责,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和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和质量学科建设;受委托组织国家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工作;负责防伪产品管理工作。 (六)监督处 拟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对全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不合格企业和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专项整治;管理协调产品质量
行业监督、地方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七)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推进全市标准化战略;组织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依法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本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定、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计量检定规程;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管理计量检定人员;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商品量管理,监督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全市能源计量工作;调解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领域相关工作。 (九)认证管理处 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依法对全市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能效标识管理,推动相关管理体系建设和产品等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地有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负责有关事故统计分析;制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全市特种设备救援队伍建设。 (十一)行政审批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审批和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资料管理归档工作;负责投诉举报中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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