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辉、史本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辉,*,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本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原审被告: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店铺名称:友鑫精品二手车),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深圳南路与威海路交叉口南五十米路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经营者:郑全鸿。
上诉人时辉因与被上诉人史本雷、原审被告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时辉、被上诉人史本雷、原审被告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经营者郑全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时辉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车辆转让协议,车辆退回史本雷,史本雷人返还时辉购车款48000元,时辉的差旅费1200元,时辉的时间损失费20000元,合计69200元;2、因车辆退回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史本雷全额承担;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史本雷全额承担;4、本案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史本雷全额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判决系事实认定错误,虽然时辉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均认可史本雷口头告知其案涉车辆出过事故,但仅仅限于刮蹭等小事故,车子必须保证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所以在购车协议里也明确写清楚了:此车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而一审法院机械的认为时辉认可的出过事故包括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未确认案涉车辆在买卖前发生重大事故,时辉已重新提交证据。如果质疑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请求法院对案涉车辆就“案涉车辆是否为重大事故车以及事故发生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史本雷辩称,其当时明确告知时辉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并且卖给时辉的价格要比市场价低1万元。
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称,本案与我方没有关系,涉案车辆也不是我方所有,我与上诉人
并不认识。被上诉人当时向我借了一份协议,协议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的,我方没有参与。
时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车辆转让协议,车辆退回史本雷,史本雷返还时辉购车款48000元,车辆维修保养费1020元,车内显示屏更换费1099元,汽车电瓶更换费215元,车辆交强险费用1400元,车辆商业保险费1258.9元,车辆检验费260元,时辉差旅费1200元,时辉的时间损失费12000元,合计66452.9元;2.因车辆退回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史本雷全额承担;3.一审诉讼费由史本雷全额承担;4.本案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史本雷全额承担;5.友鑫精品二手车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28日,时辉(乙方、买方)与史本雷(甲方、卖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史本雷将一辆红尼桑卖与乙方,车牌号鲁F5××**,车架号×××8524,车价总价格为48000元,时辉、史本雷在该协议书中签字确认。该协议书下方备注:“保证此车没有水淹、火烧、无重大事故,其它车况已告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合同,案涉车辆已过户至时辉名下。时辉提交的《查博士不予承保确认》协议载明:“根据您与我们签订的《查博士检测服务电子合同》,查博士对车辆进行了检测。我们确认,你
的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火烧/水泡问题或车龄大于10年或属于非乘用车。根据合同约定,我们不对被检车辆承担事故保回购责任。”时辉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均认可史本雷口头告知其案涉车辆出过事故。时辉称史本雷系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车辆转让协议书、查博士检测服务电子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及一审法院审查,可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时辉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由时辉与史本雷签订,未加盖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印章,亦未有经营者郑全鸿的签字,故史本雷、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均称车辆转让与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无关,时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史本雷系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故时辉要求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时辉庭审中提交的《查博士不予承保确认协议》,未确认案涉车辆在买卖前发生重大事故,时辉据此称该车发生重大事故,无法转卖无依据。时辉与史本雷协议车辆买卖协议后,案涉车辆已过户至时辉名下,且时辉已缴纳了相关保险,故时辉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史本雷、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辩称理由成立,对其辩论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时辉对莱西市友鑫车辆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时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时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车子被水淹了怎么办
上诉人时辉提交证据一、车辆转让协议书,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车辆发生过交易。证据二、查博士车辆检测评估报告,证明案涉车辆是一辆重大事故车,与被上诉人的承诺(无重大事故)不符。证据三、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情况,证据四、保险公司无理赔记录,证据五、车辆状况评估报告,证据三、四、五共同证明:上诉人持车期间未发生过事故,证明证据二中车辆的重大事故是发生在上诉人购买案涉车辆之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情况,欺诈上诉人。
被上诉人史本雷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车辆发生过事故已经告知了上诉人,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上诉人自己检测的。对证据三、四真实性不认可,上诉人若酒驾或发生事故是不会报保险的。对证据五不认可,系上诉人单方去做的报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