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家长评语10条
今年母亲节是几号
第四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款的管理。
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本机构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当与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管理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
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均有权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投向和抵押物的状况。
借款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家人温馨的句子简短第七条 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信用;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六)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七)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八)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职称评定工作总结
(九)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手续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根据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
(二)根据房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限额;
(三)根据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限额;
情人节文案短句
(四)根据综合情况确定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规定的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管理中心具体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限额,应当自确定之日起5日内,由管理中心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买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但贷款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可以放宽至法定离(退)休之后5年以内;        关于月亮的传说
(四)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存单的最近到期日。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度1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