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楼空调使用和管理细则范文
大学教学楼空调使用和管理细则
从2014年12月开始,校区教学楼教室全面启用空调。为优化环境,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现按照《大学空调使用办法(试行)》特制订教学楼空调使用和管理细则。
一、空调开启的时间
夏季从6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冬季从12月1日开始,2月28日结束。春秋两季的温度比较适宜,原则上不开启空调。如达到空调开启的温度实时开启空调。
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每天开启时间为:
上午:7:50-12:10 下午:13:50-18:00 晚上:18:50-22:00。
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将根据学校假期工作安排,具体开放的楼宇和教室将另行通知。
二、空调开启的温度
1. 室内温度高于30℃时,开启空调制冷。室内温度低于5℃时,开启空调制热。
2. 空调制冷时温度设置为26℃,空调制热时温度设置为20℃。
三、空调运行的管理
1.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教学楼空调的日常管理和报修,教室的空调通过集中管理电源开闭来控制空调运行,统一由
物业管理人员操作,禁止其他人员进行操控。
2. 上课教室老师凭空调话筒卡到物业服务中心值班室领空调遥控器开启空调,下课关闭空调,及时将空调遥控器归还至值班室。
3. 空调开启时段,物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教务部门提供的课程安排表,对上课教室的空调开启给予保障。
4. 学生自习遵循相对集中的原则。物业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在空调控制室值守并巡查教学楼,监控教室的上座率,对自习教室的空调开启遵循60%的上座率标准,教室上座率超过60%时,管理人员方可开启其他空调教室供学生自习使用。上座率低于30%的教室,物业管理人员应提示学生转到其它已开空调的教室自习,并关闭该教室空调电源及照明电源,提高空调利用率,有效节约能源。
5.空调运行期间,教室应关好门窗,确保空调的使用效果和节约能源。
6. 空调开启时段,物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巡视,按规定设置好空调温度,注意关好教室的门窗;中餐、晚餐空调未运行时段,及时开启教室的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7. 全体上课和自习的师生在享受空调时,要自觉遵守空调使用和管理规定,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维护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共同维护良好教学环境。
四、空调的故障报修
物业管理人员一旦发现空调故障,应及时报空调维保单位,督促维修人员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尽快进行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实验室是运用必要的生物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其中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
验室,称为动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涉及到各类基因操作的实验室,称为基因工程实验室。
空调制热温度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管理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从事生物安全相关实验的学院(单位)须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具体管理人员。各课题负责人为生物安
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委员要根据学校设立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过程、计划、程序和预案等。
第五条凡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须经过有关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与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取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要立刻报告。争取尽早接受,确保受感染人员得到康复。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上述《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九条凡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必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实验研究工作。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BSL-3)或四级(BSL-4)的实验室中进行,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或二级(BSL-2)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十条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须根据危险级别,上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生物安全实验室须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执行, 并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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