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1.06.14
【字 号】六银发〔2011〕94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六安(市)分行,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郊区农联社,安徽叶集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市中心支行报告。
  附件: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一、依据和目的
  第一条账号金库有什么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国库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履行代理国库业务职责。评价内容为:经收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业务、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横向联网(TIPS)资金清算、票据交换及国库资金清算、国债发行兑付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等。
  第三条 经收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业务。
  (一)对缴款书审核要求。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2.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3.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企业、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4.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经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6.对不符合要求和超限缴期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二)对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报解要求。
  1.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2.商业银行、信用社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3.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信用社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款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三)对会计科目设置要求。
  1.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2.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
  第四条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一)商业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代理行经审批同意办理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后,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
  (三)代理行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设的集中支付账户应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报人行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四)代理行应于当日15:30前将划款申请单送至人行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办理当日已支付的清算资金向人行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国库申请划款;
  (五)代理行应按月分别与国库、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进行相关账户的对账;
  (六)代理行应按照“先清算,后向人行人民银行六安市划款”的原则办理清算业务,严禁套取国库资金;
  (七)在代理行开设的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必须做到日终余额为零,不得违反规定在此类账户保留日终余额;
  (八)代理行应及时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不得延压办理。
  第五条 横向联网业务、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
  (一)各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横向联网业务“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横向联网业务清算行应配备专人负责横向联网清算资金上划业务,并将清算行行名、行号、联系人名单、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二)各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应积极协调征收机构、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纸质校验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三方协议”。
  (三)横向联网电子缴库业务运行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反映;当发生重复扣税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作撤账处理,款项应在三日内归还纳税人账户,对未按要求及时归还的将视同占压税款处理。
  (四)各清算行应在每个工作日上午10:30前将扣款成功的税款上划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国库科(账户:国库待结算库款-待划转集中清算资金款项;账号:371001)
  (五)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确保横向联网扣款成功率,保证划款资金与信息的比对正确,对划款资金与信息比对不符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国库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正;
  (六)各商业银行、信用社横向联网资金清算行应逐日分别将扣款成功信息和资金上划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不得将多日扣款信息和资金合并上划。
  (七)纸质票据传递要求: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网点,在收纳预算收入票据时,应按征收机关将“地税部门”征收的票据与“国税及其他部门”分开,并在封面分别填列“征收机构、笔数、金额”传递给清算行,由清算行统一合并后将票据及时传递至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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