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马健信用卡纠纷民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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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38号潘成国际大厦20层。
负责人:邱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健,*,1979年2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与被告马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健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剩余欠款本金46466.45元、利息28141.54元、费用6205.41元,共计80813.4元及之后利息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22********。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予清偿,剩余欠款本息、费用等共计80813.4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
被告马健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22********。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予清偿。截至2021年12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46466.45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领用合约、交易明细、余额构成表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6466.45元(截至2021年12月17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欠款本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本院酌情调整为,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费用等的总额不
得超过自2019年6月17日最后一笔本金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出的数额。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欠款本金46466.45元(截至2021年12月17日)及利息、违约金、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费用等的总额不得超过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出的数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马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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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薛海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俊颖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
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明辨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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