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200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13日至14日,常委会杨美林副主任率内司工委就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先后听取了市检察院、博罗、惠城等县(区)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全市检察机关2004年以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状况 2004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精神,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预防”的工作方针,运用各种形式,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市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水平逐步提高,预防网络逐步形成,预防内容逐步丰富,预防力度逐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2004年至2006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项目预防18项,行业预防60项,个案预防18项;发出检察建议书11件,预防调研18项,形成调研报告13篇,召开预防研讨会15次,预防教育授课120次,组织警示教育活动30次,发放预防宣传挂历图300套,制作预防影视片1部,预防咨询600次。 (一)健全机构,加强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 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预防腐败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统筹协调预防工作,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利于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2001年市县两级都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预防职务犯罪日常事务。2002年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各县区检察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县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加强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完善廉政共建联系制度,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联系单位,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惠城区检察院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延伸到乡镇,他们制定了《惠城区各镇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督促和落实各镇办成立预防机构、落实人员、制定相关预防措施。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教育。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召开座谈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领导重视,亲自上课。全市检察机关领导对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非常重视,不但要求预防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而且还亲力亲为带头上课。市检察院黄新林检察长在市委党校第十八期中青班上作了“几种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的讲座,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主管领导也都到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授课,普遍受到授课单位和听课人员的好评。二是抓住重点部门进行预防宣传。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单位、行业、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定期巡回宣传,先后在医疗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系统和单位召开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并与其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受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结合举报宣传周,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多年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利用举报宣传的契机,大力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知识,2004 年“举报宣传周”期间,市检察院结合“依靠众、反腐促廉”的宣传主题,与惠州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一辑宣传检察机关、展现检察官风采的电视宣传片《惠州检察官》,并于惠州电视台《社会聚焦》栏目与广大市民见面。2006年“举报宣传周”期间,市检察院和惠城区检察院在市区滨江公园举办举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览,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众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市民反映良好。 (三)强化职能,抓好个案预防、行业预防、项目预防工作。 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项目预防,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形式,采用这些方式对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具有一定成效。一是采用检察建议,抓好个案预防。结合初查、立案中的典型案例进行预防,把预防工作寓于办案的全过程。在个案预防的工作中,我市检察机关坚持查一案、堵一个漏洞、完善一项制度,帮助发案单位亡羊补牢,防微杜渐,特别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分析发案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市检察院在办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惠州分院出纳员陈x挪用公款360多万元一案中,发现该单位存在领导监督管理不到位,财务制度漏洞大,没有专职的会计,财务章和支票都由出纳员陈x一人保管,而单位领导又疏于政治思想教育等问题,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限期整改,有效地防止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二是专门机关与职能部门相结合,齐抓共管。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个案预防的基础上,利用典型案例的共同特点,与行业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以点带面开展行业预防宣传,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促进行业预防的开展。市检察院2004年以来与惠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工商局、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局、国土局、公路局、水利局等16个单位建立了预防关系,共同签订了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意见,为预防单位建章立制,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市检察院积极与惠州市委党校联系,共同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以此为平台开展了一系列警示教育活动,得到了预防单位的好评,推动了行业预防向纵深发展。各县区检察院结合各地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案发较高,存在普遍性问题的部门,开展行业预防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有的放矢,抓好重点工程同步预防工作。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网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和结合我市实际,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联系,将主要精力放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如惠州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该工程投资大、时间长、牵涉面广,为使该工程建成“阳光工程”,省检察院、惠州市院、博罗县院三级检察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同步预防,从2004年至今,惠州市院共参与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20多次,涉及金额30亿元,参与监督工程变更13次,工程例会30次。其间,还针对该工程移民征地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惠州蓄电站、博罗县政府、镇政府、寨头村委会、村民代表以及施工、设计等单位在博罗县罗阳镇寨头村召开移民征地工作协调会,通过协调,消除了村民对当地政府处理征地、青苗补偿、安置搬迁及今后生活出路问题的担心和忧虑,为该项目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惠州市院还对惠州大堤加固第三期工程建设开展了同步预防工作。该项目是我市经省确认的十五宗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中最大的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又是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首次介入的重点工程。2004年至今市检察院对该项目进行紧贴式的同步预防,参与该项目招投标6次,涉及金额1.3亿元,监督工程变更25次,参与工程例会30次,下工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25次,目前工程量已完成90%,合格率100%,优良率达80%,未发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好评。 (四)加强调研,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经验的总结推广。 近几年来,我市在建设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我市检察机关注意结合办案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新动向,把开展职务犯罪工作中好的做法、体会、经验加以总结,积累资料,提供理论依据。2004年3月,惠州市检察院与市规划建设局多次协商,决定从征地拆迁、招标、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工程预决算、工程验收等6个方面进行经验总结,把各单位提供的文章进行筛选,汇编成册,编纂印发了“预防在先、防腐保廉”一书。该书分为指导篇、经验篇、制度篇三大部分,对我市一些重大工程及市政工程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了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收到了较好的预防宣传效果。市院综合预防科撰写的“筑优质扶贫大道,创一流公司队伍”被广东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采用;各县区也积极开展调研,大亚湾区撰写的《探索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规范建设的问题》文章也受到省检察院的表彰。 二、 存在问题及困难。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据这次调研反映,不少单位对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下发的《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不力,没按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应该向预防职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大项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等均无报告;不少单位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重视,对检察机关上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够支持和不配合;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展不平衡,预防工作深度和广度还不够;预防网络建设还不够完善,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预防工作没有专项工作经费,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等等。 三、建议和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强调“坚决反对和预防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危害了党干关系,危害了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广大人民众对职务犯罪历来是深恶痛绝的。全市广大干部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成败的大问题。因此,各级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责任目标范围,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才能做好。因此,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要与当前开展的“五五”普法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作为肩负着惩防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更要发挥好自己优势和作用。一是要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结合“八荣八耻”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努力营造清正廉洁光荣,腐败堕落可耻的舆论氛围。同时,通过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广大众的法制观念,提高民众自觉参与的防范举报意识。二是要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和方法。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精选开展预防宣传教育的内容和载体,突出特点,多管齐下,不断探索宣传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形成强有力的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认真总结经验,从制度和机制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要努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特别是要针对本地区发生的案件,与有关发案单位一起,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努力发现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从中吸取教训,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及时堵塞漏洞,不断增强预防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预防机构和预防队伍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仅靠专门机关是不够的,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才能做好。首先,要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下发的《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实施意见》,把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尤其是对预防职务犯罪肩负重任的纪委、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宣传、司法行政等各部门,更要把本部门的预防机构建设好,以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其次,要加强预防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有相应的领导和人员从事预防工作,特别是纪委、监察、检察等专门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强人员,加强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预防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预防工作水平,以适应我市预防工作的发展。再次,要加强经费保障,保证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
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管人员渎职犯罪情况、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建议
近年来,社会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人为谋求最大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违规操作、盲目生产、忽视安全,致使各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尤其是个别党政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受利益驱使滥用行政权力有着直接关系。2005年1巡回检查组演员表职位月至2006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127件172人,占同期查处渎职犯罪案件总数的21.6%和26.2%。其中,玩忽职守案108件145人,占85.04%和84.3%;滥用职权案18件24人,占14.2%和14%;环境监管失职案1件3人,占0.8%和1.7%。
一、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发案领域广。煤炭生产、矿山开发、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环境监管等领域均有发案。在查处的127件172人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煤矿生产领域46件59人,占36.2%和34.3%;道路及水上交通领域24件34人,占18.9%和19.7%。此外,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炸器材监管、消防及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
渎职犯罪分别为8件11人、6件8人和6件9人。
(二)造成后果严重。127件案件共造成死亡365人,伤165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如攀枝花市仁和区安监局局长余建新、煤管局煤炭监察科科长付俊峰等五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所管辖的攀枝花市松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江畔海煤矿非法挂靠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使得应当关闭的非法矿井长期得不到关闭,未能制止其违法生产,从而在2005年5月12日酿成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三)社会影响恶劣。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主观恶性虽小,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通江县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广纳片区原教育督导员赵志、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原校长向纯朝,对校园安全疏于管理,导致2005年10月25日该校近500名学生下晚自习出教学楼时,在2楼与1楼之间楼道处发生拥挤踩踏,造成8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轻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学校在事故发生后长达1周不能复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不作为犯罪突出。一些执法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麻木不仁令人触目惊心。在查办的
百余起案件中,因不作为造成的渎职犯罪占八成以上。如岳池县酉溪镇副镇长张军,在分管安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水上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不力,明知聘用的签单发航员滕彩明于2006年1月26日因病去逝,本镇酉溪河农贸市场码头签单发航员缺位,而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补员到位,致使酉溪河航行的船只无人管理。2006年3月15日13时许,酉溪镇学堂村唐永胜驾驶自用船到酉溪镇农贸市场码头非法载客40人离岸启航,因严重超载,船体严重破损,船离开码头110米处沉没,造成28人死亡。
(五)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查处的172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林业、国土等基层站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107人,占62%;如万源市交通局运管所原运管员李雪梅明知驾驶员违反“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的规定,仍签章同意其继续驾车;乘坐此车的该市黄钟派出所原干警张泽作为交通协管员,在乘客明显超载的情况下,也不制止,因驾驶员疲劳驾驶、人员严重超载,酿成死亡23 人、重伤4人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部分安全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漠。部分安全监管人员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各项规章制度更多是写在纸上,挂在口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即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只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没有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攀枝花市西区煤管局原局长李顺、煤管科原科长骆书鸿对该区大箐一矿已发生过的安全事故视而不见,对市政府关于事故矿井一律停产整顿3个月的规定和该区安监局对该矿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决定书督促执行不力,导致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人死亡。
(二)受利益驱动履职错位。权力商品化在个别地方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少数监管人员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收费,轻管理,甚至搞权钱交易,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如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船舶管理站原船管员曹安泽、于泽云,在对该镇船舶办理2003年度年审时,在明知川达港渡0129号船为载客运营渡船的情况下,为截留300元办证费自用,将该船性质改为自用船。但二人并未严格监督执行“自用船不能载客营运”的规定,致使该船非法载客长达一年之久,导致发生死亡7人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三)重调查,轻处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事故调查取证时,虽能进行调查,但在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时,往往从轻从窄。从2006年上半年全省监督检查的处罚情况来看,行政
处罚的次数为1766次,与监督检查的次数74704次、查处的隐患数23262条很不匹配,说明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检查时,重在调查,轻于处罚,往往以下达整改通知书代替行政处罚。如2003—2005年,宜宾筠连县、珙县、兴文县等三个县共发生131起煤矿安全事故,造成174人死亡50人受伤,而上述三个县三年来立案追究领导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却不多,只占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总数的9%,而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进行停业整顿也不彻底。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具威慑力,导致一些人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严不起来,实不下去”,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重大责任频频发生。
(四)刑事责任追究偏轻。对重大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力,该追究的得不到追究,已追究的刑罚偏低。如宜宾市检察机关在2003—2005年,立案查办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27件24人,而法院已作有罪判决的仅8件8人。这说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没有充分行使,查办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力度还明显不够。一些直接责任人已判刑的刑期偏短,许多生产经营者不知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仍然有人置法律于脑后,无视安全生产的技术规程,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无证生产,违章操作,只顾赚钱,要钱不要命。同时,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缺乏依法行政和行政责任意识,不作为,乱作为,监管不到位,纠正不
力,甚至徇私舞弊,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屡禁不止。
三、做好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出发,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安全。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实事求是,不诿过,不护短,及时处理,公开曝光,让人民众看到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坚决行动,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二)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一是尽快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省(市)、县、乡(镇)、行政村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薄弱状况。
二是组建安全生产警察机构,县级成立警察分局,按乡(镇)或片区管辖范围设立派出机构,列入行政体制,公安编制,干警序列,经费由财政预算。其理由有三:其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综合性、全方位、全程系统的行政执法,涉及行业多,范围宽、人员广,具有
综合性、多面性、复杂性的特点。其二,安全生产违法事件带有治安的刑事案件的性质,组建安全生产警察机构,更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其三,在处置排除重大隐患时,对“三违”人员更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以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建设一只坚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和品德素质;要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要有执法魄力,正直公道,敢于碰硬,秉公执法;要的吃苦意志和献身精神;六是要有健康的身体,强壮的体质。
四是推行安监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具体的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原则,执法目标和任务,执法责任,奖惩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法》的正确实施。
(三)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犯罪作为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摆在重要位置来抓,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一是要加大调查与侦查工作力度。坚持严格执法,有案必办,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深
入排查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凡需追究渎职犯罪责任的,坚决一查到底。二是要排除干扰和阻力。对重大、特大责任事故背后执法监管人员犯罪案件一般应上提一级办理,在下级院遇到阻力时,上级要采用提办或指定异地管辖的办法给予有力支持和指导。三是要加强督办。对重特大案件或干扰多、阻力大、查处难的案件,由省检察院及市州分院挂牌督办。四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配合。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量刑畸轻的,公诉部门要及时提请抗诉。五是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渎职行为和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界限,依法查处经济监管、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极少数人员渎职犯罪,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宽严相济,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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