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 号】衡政规〔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政规〔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章  许可(确认)流程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
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人社、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商务、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价格、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维稳、工会、金融办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必要时经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运输、公安、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无传染性疾病,无明显部位纹身。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档次应高于我市同期上牌巡游出租车主流车型,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有关规定,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根据我市绿生态发展的城市定位,在主城区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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