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公司化管理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服务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以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经营许可有效期届
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一台车只能接入一个平台,装载一个平台服务终端;
(四)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五)车辆车龄在3年以内且公里数不超过6万公里;
(六)车身可喷置网约车统一标识(含),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
(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得低于150万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保额;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五)车辆彩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七)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拟入网意向书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除外)或
者相关证明材料;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 (八)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九)能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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