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5.04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字 号】江交局[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交局[2017]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2、江交局[2017]15号_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上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最新价格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组织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
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含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奖惩等方面)、经营管理制度(含劳动管理、岗位职责、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车辆管理制度(含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卫星定位信息管理等方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顶班替班、休息休假、驾驶员奖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含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奖惩、价格和经营服务质量公示等方面)、应急保障制度(应急预案、社会维稳保障等方面)等;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
1.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含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含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信访及应急处置专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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